何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罪行,針對公職人員各種形式的嚴重濫用職權行為,包括以公職身分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故意作出的失當行為。
涉及外判合約管理的不恰當行為
從本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所見,工作範圍涉及外判合約管理(例如批出合約、處理支付款項予外判商的事宜、可以接觸承辦商提供的資源/服務等)的公職人員,較易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當中的不恰當行為包括:
1. 利用公職身分謀取私人或個人利益,或藉此令親友或與他們有聯繫的人士受到優待。 2. 參與作出可能或被視為受私人或個人利益影響的決定。 3. 給予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機構或人士優惠待遇。 4. 為私人或個人利益而使用或披露機密資料。 5. 讓自己欠下任何有或可能有公務往來人士(例如外判商)的人情,或陷於須向他們妥協的處境。 6. 接受有或可能有公務往來人士給予的利益,包括免費服務和優待。 7. 接受不恰當、不宜接受或過於豐厚的膳食或款待。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局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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