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的「私人利益」與政府/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或該人員本身公職的利益出現矛盾或衝突。
「私」人利益 包括該公職人員本身和下述與其有聯繫的人士或機構的經濟和其他利益: (1) 家人和其他親屬; (2) 私交友好; (3) 所屬會社和協會; (4) 與該人員有個人或社交聯繫的其他人士;或 (5) 該人員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
與職務相關的「公」眾利益 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公正客觀,一切以公眾利益為先。公眾利益與涉及人員負責的職權範圍有密切的關係,例如: (1) 負責監管承建商工作的工程師必須公正客觀地監管承建商的工作,確保工程符合質量的要求; (2) 負責招聘的管理人員必須根據程序甄選最適合的人才。
公職人員的私人利益若與其職務有密切關連,很可能影響其公務,構成衝突。
利益衝突的例子 (1) 某員工在與其部門有公務往來的公司兼職; (2) 某員工把合約批予一家他於離職或退休後將加入工作的公司; (3) 某主管人員與下屬或工作上有連繫的人士進行與金錢有關的賭博活動; (4) 某員工與其部門有公務往來的承辦商成為生意伙伴。
資料來源:房屋署職員通告 廉政公署管理「利益衝突」:政府人員誠信管理參考資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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