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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一切有價值的事物(款待除外),均屬利益。利益一般包括:任何形式的禮物(包括金錢和物件)、貸款、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優待等。《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禁止公職人員(包括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全體僱員)利用其公職身分索取或接受私人利益。倘有關索取或接受利益的情況足以構成違反第4條的行為,則不論接受利益的方式為何(例如:透過配偶等第三者接受),法例上仍視該公職人員接受有關利益。以下是一些與工程或服務合約監督職務有關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的例子:
資料來源: 房屋署職員通告第6/2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