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須時刻警惕,不要作出令公眾質疑公職人員操守的行為。執行職務時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不得把私人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
從過去的案例所見,涉及採購服務、批出合約、執法、處理申領和支付款項、處理機密資料及接觸政府承辦商提供的資源和服務等範疇的公職人員,較易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下為兩條有關採購服務和批出合約的常見問題:
問:我朋友的公司就我職權範圍內的某項政府計劃投標。我事前並不知道他會參與這項計劃投標,即使他的公司完全符合資格,我應否避免推薦他的公司,以免給人徇私的印象?
答:同事們一旦發現利益衝突,便應申報。因此,你應根據既定規則申報利益,並依照上司的意見處理利益衝突的情況,例如退出審議標書和決策的過程。你的上司或將考慮委派其他同事來處理有關的投標事宜。
問:如我知悉親友合乎資格投標政府某項工作,因而邀請他們競投政府合約,這樣是否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答:政府十分重視以公開、透明和公平的方式批出政府合約。實際上,各決策局/部門應有一套審查投標者資格的機制(包括處理利益衝突的規定)。這個問題的重點不在於你的親友是否合乎資格投標政府某項工作,而是你這樣做是否濫用公職而破壞公平競爭。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局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