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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員工須遵守房屋署職員通告第3/2011號有關放取病假的規則。如發現違反規則或濫取病假,部門定必認真處理。以下列舉一些涉及濫取病假或違反放取病假規則的案例:
案例一管方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規定,要求某員工欲放取病假時,必須向指定的政府醫生╱診所求診,但該員工仍繼續以私人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申請病假。他聲稱當天有關指定診所的公務員籌已派完,無法在該診所就醫。管方向該診所查證後,發現他所言與事實不符。他及後被指控擅離職守和向管方提供虛假資料。案例二有迹象顯示某員工濫取病假,管方遂要求他在每次申請病假時出示醫生證明書。然而,該員工在提出病假申請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且沒有提供合理解釋,其上司因而拒絕他的申請,並將有關缺勤視作擅離職守,予以紀律處分。
案例三某員工申請因病缺勤三天,向上司出示醫生證明書。但管方發現醫生只建議兩天病假,有關醫生證明書曾遭篡改。該員工被控偽造醫生證明書,罪名成立。
資料來源: 房屋署職員通告第3/2011號 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