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司有責任督導下屬,並監察他們的行為操守和工作表現。如果下屬公然干犯不當行為或屢犯不改,上司將被視作沒有執行督導職責,而須負上責任。上司未盡督導本分,縱容下屬擅離職守,情況嚴重者,即使是初犯或服務記錄良好,仍可能遭受免職處分。
以下是沒有執行督導下屬職責的人員遭受懲處的例子:
案例一
多名戶外工作人員在超過一年內多次在工作時間離港前往內地。他們的上司聲稱不知道這些員工曠職,其解釋不被接納。督導人員應制定必要和有效的方法,查核下屬的出勤情況,並確保他們妥當執行職務。如果督導人員切實執行督導職責,便不會察覺不到下屬經常擅離職守。最後這些違規人員和其上司均被紀律處分。
案例二
一名督導人員知道下屬所提交的工作報告中,部分出勤記錄是虛假的。這種不當做法積習已久,但該名督導人員認為無法糾正,也不想影響與下屬的工作關係,因而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可是,上司不應容忍下屬疏忽職守;如感到為難,應向部門上級反映。對不當行為坐視不理,即是沒有履行督導職責。其後該名督導人員及其下屬均遭受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