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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與採購服務╱批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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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兩名公職人員並無邀請承辦商競投,便把多份製作教材套裝和小冊子的合約批予同一家設計公司。員工要求該公司以其他公司的名義,提交多份較其本身報價為高的虛假報價單作掩飾。涉案員工辯稱因須在限期前完成有關批出合約的工作,故在壓力下作出上述行為,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成。 某公職人員負責邀請承辦商報價、建議接納報價及╱或批出建築物維修合約,並負責工程的監督工作。他並無申報與數家由他的親屬和其親屬的家庭成員經營的公司的關係,又偏幫這些公司,建議邀請他們提交報價,又建議接納他們的報價及╱或向他們批出合約。該員工最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成。 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