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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專區
問題一: 在《防止賄賂條例》下,「款待」的定義是甚麼?問題二:由於「利益」在《防止賄賂條例》下並不包括「款待」,那是否表示員工可以隨意接受「款待」呢?
答案一: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款待」泛指供應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在餐廳晚宴時當場享用的食物、酒水和音樂表演均為「款待」。然而,如果員工帶走任何食物或酒水,便屬於「利益」,而不是「款待」。
答案二:「款待」在《防止賄賂條例》下並不屬於「利益」,是可以接受的商業和社交活動,但員工在接受時必須留意會否誤墮糖衣陷阱,或出現利益衝突情況。員工必須謹記,倘有關款待可能令政府/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尷尬、聲譽受損,或引致他們在處理公事/執行職務時令人認為/實際上未能保持客觀持平,或令他們覺得欠下饋贈者/主人家的人情,他們便有責任拒絕接受該等款待。員工如未能遵行上述原則,可遭受紀律處分,而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遭受刑事檢控。
資料來源:廉政公署 – 防貪諮詢服務網站
房屋署職員通告第6/2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