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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索取╱接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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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員工(指在政府轄下擔任受薪職位的人,包括公務員和政府以非公務員條款聘用的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告)闡明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已有一般許可,以私人身分索取或接受某些「受限制」利益(即禮物,不論是金錢、物件、折扣、貸款、機票費、船費或車費)。除公告訂明的情況外,索取╱接受這些利益均須申請特別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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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存有誤解,以為《防止賄賂條例》就利益的價值設有門檻,容許收受價值低於此門檻的利益。事實上,《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就其所訂的貪污罪行涉及的利益設定任何門檻或上限。任何人如作出相關條文所列的貪污行為而接受/提供任何價值的利益,即屬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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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