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在微信中掃描二維碼然後按「...」以分享
誠信專區
公職人員除需要竭誠為市民服務外,也必須時刻奉公守法。如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不論罪行性質,均可能損害所屬部門和政府的形象。因此,部門必須嚴辦所有刑事罪行個案。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1 條或紀律部隊法例相關條文,部門可向被刑事定罪的公務員採取紀律行動。在衡量懲罰時,部門將考慮有關員工所犯刑事罪行的輕重和情況,嚴重者可被革職。以下是一些有關刑事罪行的紀律案例。
襲擊某公職人員下班前往火車站途中毆打同事,導致同事的面部和肩膊輕傷,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欺詐某公職人員向財務公司申請逾15萬元的私人貸款時,故意隱瞞自己尚未清還其他銀行和財務公司巨額債務的資料。他向該家財務公司分期還款一次後,便向法庭申請破產,被裁定「企圖欺詐」罪名成立。盜竊某公職人員在小巴上發現錢包,取去現金和個人八達通卡,多次使用該八達通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購買食物和家居用品,總值逾數千元。他欠缺誠信,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名成立。上述案例的公職人員獲法庭判刑後,均被所屬部門正式紀律處分。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