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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必須時刻謹慎和努力執行職務,具備責任感、積極辦事,工作表現應與其職級和經驗相稱。如同事沒有謹慎和努力執行公職,即屬疏忽職守,不論有否導致政府蒙受實際財政或物質上的損失,也可能遭受紀律處分。
案例一某員工負責清潔和其他體力勞動職務。他五次在上司給予指示後,仍沒有迅速執行或完成被指派的工作。因他多次疏忽職守,拒絕執行其主要職務,並公然漠視上司的指示,署方認為他的不當行為非常嚴重,對他採取紀律處分。
案例二某政府司機沒有按工作通知單,在預定時間接載乘客。他接到該乘客的投訴時,發現自己混淆了工作通知單,雖已立即趕往接載該乘客,但已遲到超過20分鐘。該員工不久之前也曾犯同樣錯誤,由於短期內一再疏忽職守,反映他缺乏責任感,署方最後對他採取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