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款待」的定義為「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雖然以優待形式提供的款待本身並非利益,但視乎款待的性質和提供款待的情況,免費食物、飲品或免費觀賞表演等也可能成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利益」類別,例如「免除付帳的責任」便屬此類。
一般而言,員工應:
- 謝絕與其有公事往來人士給予的款待,尤其過分奢華或頻密的款待。
- 在出席有關公事場合時,不要參與任何賭博活動,尤以在金錢或有價值事物方面注碼大的賭博。
員工必須謹記,倘有關款待可能令政府/部門尷尬或聲譽受損,或引致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令人認為未能保持客觀持平,或覺得欠下饋贈者的人情,便有責任拒絕接受該等款待。員工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可能遭受紀律處分或刑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