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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專區
部門非常重視員工誠信。員工切不可使用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意圖誤導或欺騙政府。此類行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一經定罪,最高被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7年。
案例某員工延誤處理一名市民遞交的政府資助申請。為掩飾延誤之事,該員工沒有將有關申請呈交審批人員,並偽造公文,證明該申請人符合資助資格。該員工被裁定「偽造」和「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除負上刑事責任外,該員工其後被處以革職。同事請登入公務員學有所「誠」資源網,瀏覽更多有關「使用虛假文件」的案例和資訊。
資料來源:廉政公署宣傳教育品 —公務員防貪要訣 公務員誠信管理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