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一切有价值的事物(款待除外),均属「利益」。利益一般包括任何形式的礼物(包括金钱和物件)、贷款、受雇工作、合约、服务、优待等。《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禁止公职人员(包括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署全体雇员)利用其公职身分索取或接受私人利益。倘有关索取或接受利益的情况足以构成违反第4条的行为,则不论接受利益的方式为何(例如透过配偶等第三者接受),法例上仍然视有关利益是代表该公职人员接受。即使有关利益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或接受,仍属违反第4条的行为。有关员工是否具真正权力履行承诺,或有关承诺有否实现,并不是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