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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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房屋署致力推行私隐管理系统以保障个人资料及确保所有个人资料的处理方法,均符合《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第486章) 的规定。房委会/房屋署会:

  •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只供用作与房委会/房屋署职能及活动有关的合法用途;
  •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在顾及收集得来或保存的个人资料用于指定目的时,这些个人资料是准确的;
  •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资料保存以使用于指定目的之所需时间;
  • 把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只用于在收集资料时所指定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已表明同意更改资料用途,或法律容许更改资料的用途;
  •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障,不会未经许可或意外被他人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均可得知房委会/房屋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使用资料的目的;以及
  • 容许有关资料的当事人查阅及改正本身的个人资料,并会按法律容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房委会/房屋署因业务所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即 (1) 人事纪录、(2) 顾客资料、(3) 业务伙伴资料、及 (4) 与房委会秘书处有关的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保存下列个人资料的目的为: 

  1. 人事纪录
    作招聘及人力资源管理用途,例如有关雇员的聘任、晋升、福利、解雇、工作表现评估、纪律等事宜。
  2. 顾客资料
    处理公共租住房屋 / 公共房屋计划 / 资助置业计划 / 中转房屋 / 寮屋区许可证的申请; 处理有关公共房屋 / 资助置业的贷款、资助、补贴、退款及后续服务等事宜;处理与公共屋邨相关的违法行为等。
  3. 业务伙伴资料
    与房委会 / 房屋署现时 / 潜在 / 过往的服务提供者相关的商业用途。
  4. 与房委会秘书处有关的资料
    视乎纪录性质而各有不同用途,例如(i) 处理关于房委会辖下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职能及活动方面的行政工作、(ii) 处理房委会上诉委员会收到的上诉申请,以及(iii) 处理公众查询等。 

浏览本网站时被收集的资料

  • 房委会/房屋署会记录互联网使用者浏览本网站的次数,但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于制作统计报告和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协助我们改善网站服务。
  • 我们会采用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来记录用户的网页设定,并会储存于用户的电脑上。这些档案不会收集或储存可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用户可更改浏览器设定选择不接收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在这情况下,用户的设定将不能保存,用户体验可能受影响。
  • 当你浏览本网站时,你的互联网规约地址、浏览器类型和曾经浏览的网页会自动被识别并记录在本网站的伺服器日志档案中。伺服器日志仅用于编制有关本网站使用量的统计资料,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
  • 我们可能基于个别原因或于不同时间,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包括姓名、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邮寄地址。当我们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 我们按照保密插口层规约(SSL)为网络传送的资料加密,以确保你的个人资料得到保护。我们会把你透过本网站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只有获授权人士方可查阅。
  • 本网站的搜寻服务是由政府委聘的独立承办商提供。据该独立承办商表示,他们于本网站提供搜寻结果时,不会收集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只会将所得的不记名资料交予政府,作政府网站流量分析之用。政府不会把经由上述搜寻活动收集到的资料,跟任何可能由政府管有的个人资料配对。

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如欲要求查阅房委会/房屋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循以下途径:

(i) 填妥并交回「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可于房委会总部四座五楼房屋委员会图书馆索取

(ii) 致函:

香港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
房屋委员会总部
房屋署
部门资料保障主任


如欲要求改正房委会/房屋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致函上述(ii)的地址予房屋署部门资料保障主任。

收费

如在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时提供个人资料的复本,房委会/房屋署会根据条例第28条收取费用。除另有订明外,A3或A4纸黑白影印,不论是否需要放大,影印本每张港币 1.50元(A4纸)或1.60元(A3纸)。(注:上述收费可不时予以调整。) 如要求者欲以挂号寄送所要求的资料,则另须缴付挂号邮费。

实务大纲

房委会/房屋署备存下述簿册/指引/表格,以确保各人遵守条例的规定:

  • 中央登记册,以记录根据条例提出的要求;
  • 条例第27条所规定的保障资料记录簿;
  • 部门就个人资料 (私隐)管理制定的指引-这套行政指引载列有关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以便所有负责管理个人资料系统及处理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要求的人员知所遵循;以及
  • 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让有关人士查阅房委会/房屋署所持有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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