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于1998年初推出租者置其屋计划 (租置计划)。其后,为配合政府于2002年重新订定的房屋政策,房委会在2005 / 2006年推出第六期乙租置计划后,已终止该计划。根据现行政策,现居于租置屋邨的租户仍可选择购买其租住单位。
业主优惠和保障
购买现居的公屋单位业主享有以下的优惠和保障:
1. |
特别折扣优惠 (楼价折上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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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新租户如在租约生效日起计两年内购买单位,还可享有特别折扣优惠 (楼价折上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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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首年可享全额特别折扣优惠,第二年可享半额特别折扣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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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于第三年或以后才购买单位的租户,则不会享有特别折扣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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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若租户在房屋署接纳其认购申请书当日是须要缴交市值租金,该单位的购买人将不能享有特别折扣优惠。同样,若购买人以前曾透过租置计划购买任何单位或曾是该单位的认可住客,纵使已获房委会批准恢复承租人或住客的身份,都不能享有这项优惠。 |
2. |
单位修葺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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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租置计划的单位于出售前,均会进行修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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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房委会提供七年的楼宇结构安全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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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每个租置屋邨均获注入维修基金。 |
3. |
管理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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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屋邨出售后,业主可按照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参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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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令业主得以直接监督屋邨管理工作,有效地运用管理费及监管维修基金,确保基金得到妥善运用。 |
4. |
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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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为租置计划单位业主提供安全网,业主若于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五年内家庭出现突然变迁,并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推荐及房屋署署长核实及批准,则可申请在单位售回予房委会后回复租户身份。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五年后业主若因经济原因而将被或巳被按揭银行接管其单位,可向社会福利署申请体恤安置。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推荐及房屋署署长核实及批准之个案会由房屋署编配另一公屋单位居住,回复租户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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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就租置计划楼宇而言,单位首次售出日期是指由房委会第一次将该单位售予购买人的转让契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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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现行规定,房委会不会接纳巳届满由首次售出日期起计五年转让限制期单位的回售申请。 |
有关租置计划的进一步资料,请按以下连结参阅详情:
- 按揭贷款 - 一般按揭贷款办法及雇员购屋按揭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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