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户政策」)
(「富户政策」)
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自198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和在1996年4月通过实施的「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一般统称为「富户政策」。面对持续上升的公屋需求,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下称「小组委员会」)认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应的同时,有必要同步检视如何更好地运用公屋资源,确保公屋资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给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小组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的会议上通过修订「富户政策」,并在2017年2月14日的会议上进一步通过了相关执行细节。经修订的「富户政策」已经于2017年10月的申报周期开始实施。而小组委员会于2023年5月24日的会议上通过优化「富户政策」。经修订及优化的「富户政策」详情如下:
入息及资产申报基本原则
- 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报表,或选择不作出申报,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均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而家庭入息和资产净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资产净值水平的住户,可继续居于其单位。但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两倍但不高于三倍的住户,须缴交倍半净租金另加差饷;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三倍但不高于五倍的住户,则须缴交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须迁出公屋单位而有暂时住屋需要的住户,可申请定期暂准居住证居住于该单位,为期不得超逾4个月。在暂居期间,须缴交相等于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的暂准证费,以较高者为准。在四个月限期过后,有关租户必须迁出,房屋署不会重新评估其资格。(相关入息及资产净值限额请按此处)
- 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每两年须向房委会申报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户主及所有成员亦必须主动向房委会申报。
获豁免于入息及资产申报的住户
- 所有成员均年满60岁或以上
- 所有成员均領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 所有成员均合资格申领/正在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伤残津贴
- 所有成员是由上述 i 、 ii 及/或 iii 类以不同组合组成
- 持合租租约共住一单位
入息及资产申报安排
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住户,须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此外,透过「批出新租约政策」获批新租约的住户和透过「公屋租约事务管理政策」获批相关申请的住户,不论其居住年期,亦须每两年*按「富户政策」作出申报。
- 住户首先申报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若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则无须填写家庭入息资料及申报家庭资产水平。
- 如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住户便须填报其家庭入息资料;以及申报其家庭总资产净值有否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但暂时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 若住户拒绝申报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填报家庭入息及/或申报其家庭资产水平有否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首次申报或不足两年
申报居住情况及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详情
为加强打击滥用公屋,确保善用公屋资源,小组委员会通过由2023年10月开始实施优化「富户政策」。
每两年申报
公屋户主及所有家庭成员由入住公屋开始,每两年须向房委会申报:
- 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
- 是否经常持续居住于公屋单位内
- 是否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
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户主及所有成员亦必须主动向房委会申报。如租户拒绝申报,其公屋单位租约将会被终止。「富户政策」下获豁免申报的租户 ,无须申报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只需申报居住情况。
申报安排
申报表会分批于每年的4月及10月份发出。未纳入「富户政策」申报周期的租户,须填报「居住情况及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详情申报表」。已纳入「富户政策」申报周期而须申报入息、资产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租户,只须填报「居住情况申报表」。
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定义
「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指户主/持证人及/或其家庭成员在香港:
-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或
- 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
-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或
- 为任何死者遗产的受益人,如遗产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土地。
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业、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业、经屋宇署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须填报的入息项目
- 受雇收入(税前)(包括在海外工作的家庭成员的收入)
- 雇主提供的津贴(包括教育津贴、房屋津贴等)
- 自雇收入及经营业务收入
- 定期存款、保险及各项投资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红利及股息等收入
- 土地/物业等的收入
- 商用车辆收入
- 按月收取的退休金
- 其他任何收入(例如:个别家庭成员的综援金、非同住亲友的资助、离婚赡养费等)
须计算于资产总值内的资产项目
- 存款、现金及借出的贷款
- 投资
- 经营业务
- 车辆
-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连车辆)
- 物业(例如:商业、工业用途物业、停车位等)
- 土地
可于计算资产总值时获扣除的项目
- 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伤,引致丧失工作能力而获取的一笔过赔偿金;
- 于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公务员长俸下收取的一笔过退休金;
- 因户籍内的家庭成员离世而收取的一笔过保险赔偿金、法定/非法定赔偿金及其他特别的财政援助,以及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所收取的危疾保险赔偿金。
查询
本网页及房委会热线(2712 2712)提供政策的一般数据。如欲查询详情,请联络所属屋邨办事处/屋邨管理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办事处,或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正至下午6时正)致电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热线3547 0881。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