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户政策」)
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户政策」)
(「富户政策」)
面对持续上升的公共租住房屋(下称「公屋」)需求,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下称「小组委员会」)认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应的同时,有必要同步检视如何更好地运用公屋资源,确保公屋资源更聚焦地分配给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小组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的会议上通过修订「富户政策」,并在2017年2月14日的会议上进一步通过了相关执行细节。经修订的「富户政策」已经于2017年10月的申报周期开始实施。
基本原则
- 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报表,或选择不作出申报,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均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 在香港并无拥有住宅物业,而家庭入息和资产净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资产净值水平的住户,可继续居于其单位。但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两倍但不高于三倍的住户,须缴交倍半净租金另加差饷;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三倍但不高于五倍的住户,则须缴交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须迁出公屋单位而有暂时住屋需要的住户,可申请定期暂准居住证居住于该单位,为期不得超逾12个月。在暂居期间,须缴交相等于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的暂准证费,以较高者为准。(相关入息及资产净值限额请按此处)
获豁免于「富户政策」的住户
- 所有成员均年满60岁或以上
- 所有成员均領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 所有成员均合资格申领/正在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伤残津贴
- 所有成员是由上述 i 、 ii 及/或 iii 类以不同组合组成
- 持合租租约共住一单位
申报安排
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住户,须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此外,透过「批出新租约政策」获批新租约的住户和透过「公屋租约事务管理政策」获批相关申请的住户,不论其居住年期,亦须每两年按「富户政策」作出申报。
- 住户首先申报是否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若申报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则无须填写家庭入息资料及申报家庭资产水平。
- 如在香港并无拥住宅物业,住户便须填报其家庭入息资料;以及申报其家庭总资产净值有否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但暂时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 若住户拒绝申报是否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填报家庭入息及/或申报其家庭资产水平有否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未住满十年的住户无须申报,但房屋署若接获举报并证实他们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则不论其居住年期,仍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定义
「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指户主/持证人及/或其家庭成员在香港:
-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权益的产业信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受益人);或
- 已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或
- 持有(包括个人及/或与任何其他家庭成员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
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须填报的入息项目
- 受雇收入(税前)(包括在海外工作的家庭成员的收入)
- 雇主提供的津贴(包括教育津贴、房屋津贴等)
- 自雇收入及经营业务收入
- 定期存款、保险及各项投资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红利及股息等收入
- 土地/物业等的收入
- 商用车辆收入
- 按月收取的退休金
- 其他任何收入(例如:个别家庭成员的综援金、非同住亲友的资助、离婚赡养费等)
须计算于资产总值内的资产项目
- 存款、现金及借出的贷款
- 投资
- 经营业务
- 车辆
-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连车辆)
- 物业(例如:商业、工业用途物业、停车位等)
- 土地
可于计算资产总值时获扣除的项目
- 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伤,引致丧失工作能力而获取的一笔过赔偿金;
- 于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公务员长俸下收取的一笔过退休金;
- 因户籍内的家庭成员离世而收取的一笔过保险赔偿金、法定/非法定赔偿金及其他特别的财政援助,以及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所收取的危疾保险赔偿金。
查询
本网页及房委会热线(2712 2712)提供政策的一般数据。如欲查询详情,请联络所属屋邨办事处/屋邨管理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办事处,或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正至下午6时正)致电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热线3547 0881。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