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准则
房屋委员会在下列组别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计划推出前所公布有关年龄、家庭成员组合和居港年期规定等详细申请资格准则的情况下,以下类别人士符合绿表资格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 ─
(a) |
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称「公屋」)的住户(「有条件租约」住户或以按月暂准居住证形式租住房委会过渡性暂租住屋单位的住户,均不可申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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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辖下甲类出租屋邨(下称「出租屋邨」)的住户或年长者居住单位的住户(乙类出租屋邨的住户或以按月暂准居住证形式租住房协过渡性暂租住屋单位的的住户,均不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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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受房委会石篱中转房屋第10及11座清拆计划影响并持有由房屋署发出有效《绿表资格证明书-只适用于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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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下列持有房屋署/市区重建局发出有效《绿表资格证明书-只适用于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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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已通过详细资格审查并获核实为符合入住公屋资格的公屋申请者; | ||
(ii) 获核实符合「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或「为初级公务员提供一次过公共房屋特别编配」申请资格的人士(请注意:名列申请表内的任何人士,若有违反公务员事务局就「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或「为初级公务员提供一次过公共房屋特别编配」所发出的有关通函内所列载的申请条件,则可能导致申请被取消。届时,已缴交的申请费将不会获得发还。一旦签订房委会居屋单位/「租置计划」回收单位的买卖协议或房协资助出售单位的临时买卖合约后,所余的任何《绿表资格证明书》及/或《购买资格证明书》即被取消。); | ||
(iii) 受政府清拆计划或天灾影响,并获核实符合资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iv) 受市区重建计划影响,并获核实符合资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v) 离婚/分户,并获核实符合资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户;及 | ||
(vi) 持有房屋署签发有效《保证书》并获核实符合资格入住公屋的前公屋住户。 | ||
(e) |
房委会「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者,而受惠者及其家庭成员并无违反租金津贴协议内的任何条款。 |
房委会在下列组别人士符合每期出售计划推出前所公布有关年龄、家庭成员组合、居港年期规定、入息和资产限额,以及拥有物业限制等详细申请资格准则的情况下, 以下类别人士符合白表资格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
(a) |
私营房屋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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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称「公屋」)、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辖下出租屋邨或任何资助房屋计划单位住户的家庭成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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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透过房委会辖下「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称「租置计划」)购得单位不足10年内(由与房委会签订该单位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的业主及其户籍内的所有认可家庭成员,亦可以申请本销售计划(只可选购房委会的居屋单位,并不可选购房协的资助出售单位)而不须受入息、资产及住宅物业拥有权限制,但必须符合及遵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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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租置计划」单位的业主及其户籍内的所有认可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申请者可以是「租置计划」的单位业主/联名业主/户籍内的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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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租置计划」单位业主须在签署买卖协议购买房委会的居屋单位当日起计三个月内,或在房委会特准一次过延期的三个月期限内,将现居「租置计划」单位出售及完成签订单位转让契据的手续;然后才可继续办理签立居屋单位转让契据的手续及缴付楼价余款。若未能在期限内完成签订现居「租置计划」单位转让契据的手续,已签订的买卖协议即作无效/终止,届时房委会将会在扣除行政费及房委会律师的服务费用及有关开支后,退还为购买居屋单位所付的净额定金的余额(不会连同利息)。房委会可将该居屋单位再售予其他申请者。请注意:在出售现居的「租置计划」单位所引致的任何费用,一概由单位业主及/或家庭成员承担。至于在完成出售现居的「租置计划」单位直至所购得的居屋单位入伙期间,申请者及家庭成员须自行安排居所。若因此而引致任何支出或损失,概与房委会及房屋署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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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若申请者或名列本申请表上的任何家庭成员拥有两个租置计划单位,亦只可购买本销售计划的一个单位,而成功购得单位后,必须根据上一段的安排将两个租置计划单位于期限内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