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援助计划
租金援助计划
我们设有租金援助(租援)计划,透过宽减租金 (注一) 援助暂时有经济困难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 (注二)。合资格申请人可获减四份之一或一半租金。由2016年9月1日起,减租之年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方可获得租金援助:
1. | 家庭总收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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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主及家庭成员并无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 |
3. | 现居单位的面积不超过其家庭人数的最高编配标准。 |
4. | 户主及家庭成员没有领取包括租金津贴在内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
居住于新大厦类别的住户,例如和谐式大厦及1992年或以后落成的楼宇,必须入住单位满两年后方可申请租金援助。然而,受重建影响的租户,则不受此限制。
居于新大厦类别的非长者租援计划受助人,如在连续四年接受租金援助后仍需援助,须在有合适单位(注三)时迁至同区租金较廉宜的单位。至于居于新大厦类别的长者和家有残疾成员、居于旧大厦类别(宽敞户除外)的租援计划受助人,可获豁免在连续四年接受租援后搬迁至租金较廉宜的单位。
如欲申请租金援助,可在屋邨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填妥后连同所需文件,交回所属屋邨办事处办理。
注一: | 意指公屋租金以及中转房屋的暂准证费。 |
注二: | 意指公屋租户以及中转房屋的暂准租用证持证人。 |
注三: | 合适单位指位于同一区议会范围内而月租比租援计划受助人现居单位的全额月租(即倘无租金援助的应缴租金)至少低20%的单位。 |
注四: | 表一、表二及表三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