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空置校舍用地

空置校舍用地
根据中央调配机制,当教育局确认个别空置校舍用地无需作学校用途时,会通知规划署及其他相关部门(例如地政总署和房屋署)。规划署会按照机制对有关空置校舍用地进行检讨,并建议合适的长远土地用途(例如政府、机构或社区、住宅及其他用途)。在长远用途尚未落实前,有关用地可作政府临时用途,或供非政府机构或社会企业申请使用。规划署会将空置校舍上载至其网页,供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申请作短期用途。

如空置校舍由房屋署负责管理,房屋署将按既定机制跟进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申请作短期用途的相关租赁安排。

以上资料只包括经中央调配机制检视位于房委会辖下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内的空置校舍用地,不包括现时由教育局保留作学校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

(一)申请程序

申请团体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及详细计划书,并取得相关政策局支持,然后向房屋署(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办事处/屋邨办事处)提出申请。

可供用作短期用途租赁的空置校舍用地名单 (PDF 格式)

 

 

(二)申请期

有关申请一般会按接获时间处理。如就同一空置校舍用地接获多于一宗申请,房屋署可因应实际情况订立申请期及截止日期,以便统一考虑所有申请。

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i. 亲身或透过派递公司递交 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六时 (下午一时至二时午膳时间及公众假期除外)]亲身或透过派递公司递交至所属房屋署屋村管理分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办事处/屋邨办事处)地址接待处,并由房屋署职员盖章及注明日期认收;或
ii.  以邮寄方式递交 邮寄申请以邮戳日期为准,若因邮资不足或错误填写地址而导致延误或被邮局退回的申请,将不获处理。

 

(三)建议用途的可行性评估及审批准则

包括技术及法规可行性(例如是否符合《建筑物条例》及相关规例、土地用途规限、规划限制、环境因素)、地区持份者意见(例如咨询区议员及地区团体)、有关屋邨的个别情况及其他相关考虑因素等。

如就同一空置校舍用途接获多于一份申请,而所有申请均符合相关资格及评审准则,房屋署将因应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考虑,并与有关合资格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进行协调,以达致最切合当地社区需要的安排。

 

(四)租金

租金为象征式每月港币 1 元(如需收取),另须自行缴付差饷及地租。

 

(五)租用年期

短期租赁空置校舍的租期为1至5年(具体期限视规划署、地政署及房屋署的建议/同意而定),且不可续租。任何续租申请均须经日后审查。

 

(六)维修及保养责任

空置校舍会按现状交予最终获批的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使用,房屋署不负责翻新、装修或日常管理。租户/被许可人须负责所有维修及保养工作,包括校舍内外部及结构部分,以及电力、消防、供排水、升降机、通风等设施,并须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就涉及危害生命安全的紧急维修工程,房屋署需先厘清个别校舍物业的维修责任。其后视乎实际情况,向建筑署申请拨款,并联同相关部门研究及跟进所需的维修安排。

 

(七)收回空置校舍场地

若空置校舍场地因任何计划、未来规划或发展而被收回,承租人/持牌人须在租约/许可证期满时无条件交还场地。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持牌人无权就任何已进行的装修或翻新工程获得金钱补偿,亦无权要求房屋署/房委会提供任何替代场地作补偿。

 

(八)查询

如欲查询租赁手续,请联络以下房屋署职员:

负责职员 联络电话
徐文伟先生 2794 5364
梁文聪先生 2794 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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