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居于选定屋邨内独立单位的租户,只要没有违反现行租约的规定,均可以购买现居单位。原则上,除以下类别的单位外,出售屋邨内所有单位均会出售:
1. |
根据长者住屋计划租给长者居住的单位及小单位大厦 |
2. |
供福利用途的单位 |
3. |
与其他单位共用设施 (例如:厕所、厨房、大门出入口) 的单位 |
购买人的家庭入息及成员人数均无限制,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 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是房委会辖下出租屋邨的认可住客。购买人可以是户主或其他认可住客。在购买人购得本计划的单位后,该单位的租约会自动终止;
- 购买人及其租约上的认可住客均应填报在同一份认购申请书内;
- 购买人及其租约上的认可住客并没有违反现居公屋租约上的任何条款;
- 若房委会就该物业已发出迁出通知书终止有关租约,则即使承租人已就终止租约提出上诉,该认购申请书将不会被接纳。购买人可获全数退还意向金,但不计任何利息;
- 购买人及各认可住客的配偶须填报于同一份认购申请书内,但如他们已合法仳离或没有香港入境权则属例外 (户籍加减手续要依现行的规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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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及认可住客(包括购买人)或他们当中任何一方由认购申请书日期之前的24个月起计,直至房委会以书面接纳购买人的要约之日期为止不得:
(i)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或
(ii) 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
(iii) 持有或共同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或
(iv) 为任何死者遗产的受益人,如遗产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土地;或
(v) 转售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出让与香港住宅物业有关的任何权益(转售或出让的日期,以签订转让契据当日为准);或
(vi) 退出任何由他/她及/或他们当中任何一位或以上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半以上股权而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
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业、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业、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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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租住两个单位的家庭请注意∶
- 由一个核心家庭组成而获配两个租住单位的家庭,在正常情况下将不会获得分户,因此不能选择认购一个单位而仍然租用另一个单位。他们只能选择同时认购或继续租住两个单位。如果选择同时认购,则两个单位的购买人必须为同一人。
- 每一份认讲申请书只可用来认购一个可实际分隔的单位,申请人如果打算购买两个单位,须要递交两份认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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