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一般家庭

一般家庭
公共租住房屋申请简介

香港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 设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请制度,藉以公平和有秩序地为符合资格的申请者编配公屋单位。

我们为有不同需要的公屋申请者设立相应的资格准则,以及提供多种配屋计划。请按以下连结阅览详情:

我们的公共屋邨分布在全港四个区域:

  • 市区 (包括港岛及九龙)
  • 扩展市区 (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
  • 新界 (包括屯门、元朗、天水围、上水、粉岭及大埔)
  • 离岛 (不包括东涌)

现时选择市区的申请已多于可供编配予申请者的公屋单位数量,新登记的公屋申请者只可从其余三个非市区的区域中选择一个,作为将来编配公屋的区域。不过,参加「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或「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并选择与申请内所有家庭成员居于同一单位的申请者,则可选择以上任何一个区域。

因应市区公屋的供应情况,房委会现容许登记日期(或相应登记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或之前的公屋申请者,即申请编号在 G1396576 / U0419945 或之前的申请者,如仍持有有效的申请,可选择更改公屋选区为「市区」(包括港岛及九龙)。

基本公屋申请资格

申请公屋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的申请资格。如果家庭成员包括长者,可以在轮候和配屋方面获得若干程度的优先。

  • 申请者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
  • 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 (与逗留期限有关的条件除外)。未获香港入境权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内。
  • 申请内所有已婚人士必须与配偶一同申请(已向法庭申请离婚、配偶未获香港入境权或已去世者除外)。
  • 申请者家庭的每月总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订定的有关限额。
  • 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香港居住满七年及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
  • 由签署「公屋申请表」当日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该日为止,申请者及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
    1.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包括任何死者遗产的受益人,如遗产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2. 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
    3.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
冻结时段的实施

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在2017 年2 月14 日的会议上,通过于2017 年4 月1 日起实施为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引入冻结时段的安排。其后,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在2019年9 月20 日的会议上,以进一步合理分配公共租住房屋资源,决定取消「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及「天伦乐」三项长者优先配屋计划下享有的豁免。详情请按下列连结参阅有关新闻公报。

为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引入冻结时段的安排

房委会通过进一步合理分配公共租住房屋资源措施

请按下列连结查阅公屋申请详情:

公共租住房屋申请须知 [HD274]及须注意事项 [RCSU2-018-1&2C](PDF 格式)

更改地址

公屋申请者如须更改住址,可选择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的「地址更改」服务一并通知我们、多个政府部门及非政府组织。

联络资料
房委会热线: 2712 2712
传真热线: 2624 5685
电邮: hkha@housingauthority.gov.hk
办事处地址: 房屋署申请分组
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
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二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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