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按揭贷款

按揭贷款
一般按揭贷款办法
  1. 购买人接获房委会的认购批准函件后,若需要按揭贷款支付买价余额,可在房委会提供的银行或财务机构名单中选择,以特惠条件申请按揭贷款。其申请以有关银行或财务机构最后批准作实。
    按揭贷款的部分条件如下:
  2. 购买人亦可以第一法定押记形式,接受其雇主贷款(其雇主必须设有正式的雇员购屋贷款计划)以支付买价余额。但购买人在接受其雇主贷款前,须先经房屋署署长批准。除非得到房屋署署长批准,否则购买人不得将该单位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按揭、重按或提高其贷款额。有关详情可向所属屋邨的租约事务管理处查询。

 

资助出售单位的新按揭安排

有关标题事宜,请按以下连结参阅详情:

资助出售单位的新按揭安排

 

申请雇员购屋按揭贷款同意书

若购买人的雇主设有正式的雇员购屋贷款计划,而购得的租置计划单位又可获得该项计划的按揭贷款,在办理上述按揭前,购买人应事先以书面向房屋署署长申请,申请书须交予单位所属屋邨的租约事务管理处。购买人必须尽早把申请书交来办理,并须附连一封由雇主发给房屋署署长的函件正本,该函件须逐点列明下述有关该项按揭贷款的资料:

  1. 按揭单位的地址;
  2. 按揭人姓名;
  3. 在按揭文件所注明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须为上述第 (1) 项所指单位的其中一位或全部购买人);
  4. 贷方名称;
  5. 借款人为购买上述第 (1) 项所指单位所借取的贷款实额。这笔款项不得超逾上述第 (1) 项所指单位的买价余额,即买价减去已付的意向金;或现有按揭未偿还本金金额 (如适用者);
  6. 雇员优惠年息,并须注明该利率是固定还是日后可予以调整;
  7. 按月还款期总数 (须注明该期数是固定还是日后可予以调整) 或其他还款方法;
  8. 说明借款人是否贷方的雇员。若借款人并非贷方的雇员,则须注明借款人的雇主名称,并说明为何上述第 (1) 项所指的单位,会根据借款人雇主所提供的雇员购屋贷款计划而按揭予贷方;
  9. 证明借款人是否已经有资格获得其雇主所提供的雇员购屋贷款福利;以及
  10. 证实上述第 (1) 项所指的单位,现时是否已作按揭或法定抵押。

房屋署房屋资助分处处理雇员购屋按揭贷款的申请需要一段时间,可能未及于购买人的最后清缴买价余款限期内完成,届时购买人可能需要缴付买卖合约条款内所规定的迟缴买价余款的利息罚款。此外,获得房委会书面同意雇员购屋按揭贷款的申请人士,需缴付行政费用予房委会,现时收费为每份同意书1,950元。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一切须以日后批准书及法律文件所载条款作实。 请按连结下载租者置其屋计划申请雇员购屋按揭贷款同意书:

申请雇员购屋贷款同意书HD02S (PDF 格式), 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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