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 (绿表资格)
购买居屋第二市场单位的资格 (绿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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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绿表申请者购买资助出售单位的资格准则,由2023年7月31日起实施。在有关修订下,以绿表申请者身分申请购买资助出售单位的房委会公屋租户、中转房屋认可居民及房协出租屋邨住户在「购买资格证明书」申请书日期前的24个月起计直至签订购买资助出售单位的临时买卖合约当日,均不得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此外,房委会的定期暂准居住证持有人将不再符合资格以绿表申请者身分购买资助出售单位。若有关持证人符合有关资格,他们可以以白表申请人的身分申请购买资助出售单位。
房协辖下出租屋邨的住户,可向所属屋邨办事处查询其申请资格的详情。
不合资格申请的人士:
1. |
曾经受惠于下列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业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曾受惠于下列资助自置居所计划时仍未成为业主/借款人配偶的人士),即使有关业主/借贷人已把单位出售或已清还贷款,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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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签订转让契据的日期起计,购买上述第1段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单位不足两年的关键成员(因结婚或获准享有雇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获准删除户籍的关键成员除外)。其他家庭成员只要符合各项申请资格,则不受此限制。 「关键成员」是指名列同一申请内,除业主以外的另外一名成员,以符合「家庭申请者」人数为最少二人的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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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或同类性质建屋计划的成员,或本地公务员建屋计划下的物业承批人(公屋住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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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清拆九龙城寨而获得政府发给根据居屋价格订定的赔偿并选择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及其配偶(包括在获得有关赔偿时仍未成为获赔偿人配偶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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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迁拆而选择领取房委会/房协/市建局/地政总署发放的现金特惠津贴/特惠金/现金津贴,而不获编配任何形式的公屋或中转房屋的人士,在领取此等津贴日期起计的两年内,均不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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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受兴建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收地、莲塘/香园围口岸工程及清拆影响而选择领取「仅特惠现金津贴选项」的合资格住户,在领取津贴日期起计的三年内,均不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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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协辖下乙类出租屋邨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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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租住房协出租单位的暂准居住证使用人(因不符合单位最少居住人数要求而签订一年暂准居住证的住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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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按月暂准租用证/暂准居住证形式租住房委会或房协过渡性暂租住屋单位的持证人/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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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委会公屋「有条件租约」住户或定期暂准居住证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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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委会在审查申请表后,有权拒绝有关申请,而毋须退还申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