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迁出须知

迁出须知
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或中转房屋 (中转屋) 租户迁出单位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依时退回单位

于交回公屋或中转屋单位时,租户必须:

  • 于租约/暂准租用证/居住暂准证届满日期或迁出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或之前,将单位腾空
  • 缴清所有租金/暂准证费
  • 退还所有钥匙、租约或暂准租用证/居住暂准证,以及「房署缴费通」卡。
恢复单位原有装置

如租户曾在单位内进行装修或改建工程,必须自费:

  • 把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 的所有固定装置及设备恢复原状
  • 拆除加建的固定装置及设备
  • 清走所有家具、杂物及垃圾

如租户没有办妥以上事项,房委会将从其按金扣除有关的清洁和维修费用,以及有关行政费用。

通知各公用服务公司及银行

租户须自行通知各公用服务公司 (例如煤气公司、电力公司和电话公司) 及水务监督,终止单位的帐户及有关服务。

如租户使用自动转帐缴交租金或暂准证费,亦须自行通知银行,终止有关自动转帐服务。

延期迁出

租户若未能于获取其他资助房屋生效日期起计60天内,将公屋/中转屋单位腾空交还房委会,可按以下条件,申请延期交回单位:

  • 延期不超过30日
  • 期间须缴交占用费,数额相等于三倍原有租金/暂准证费另加差饷。如租户在终止租约/暂准租用证/居住暂准证前缴交市值租金/暂准证费,则仍须缴交市值租金/暂准证费,或三倍原有租金/暂准证费另加差饷饷,以较高者为准。占用费必须预先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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