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一般销售资料 (绿置居)

出售「绿表置居计划单位2024」(下称「绿置居2024

  • 合共推售2,576个新建绿置居单位;在「绿置居2020/21」和「绿置居2022」首次推售而未售出或因买卖协议撤销而收回的单位;以及新一批租者置其屋计划回收单位。
  • 只接纳绿表申请者购买本销售计划的单位。
  • 申请费为港币290元。

 

单位分配及选楼次序

房委会为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和「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在新绿置居发展项目设定约四成配额,即1,050个绿置居单位的配额,亦为一人申请者预留250个绿置居单位。设定的配额只适用于绿置居单位,当有关申请类别的绿置居单位的配额用尽后,房委会便会邀请下一个申请类别的申请者选楼。

当「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和「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设定的配额(即1,050个绿置居单位)用尽时,「其他家庭」类别的申请者便会获邀选楼。若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和「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未能取得配额,他们仍有机会在「其他家庭」类别下购买单位。若所有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和「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获安排选楼后仍未用尽该配额,剩余的配额会拨归「其他家庭」类别的申请者。如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及/或「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已成功选购单位及签署房委会绿置居单位的买卖协议,有关配额会被视作已耗用。日后因相关买家撤销买卖协议而从这个申请类别释放的单位配额,不会再分配给其他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及/或「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

当只余下250个绿置居单位可供选购(即为一人申请者预留的250个绿置居单位配额),或「其他家庭申请者」类别申的名单已用尽(视乎何者较早而定),一人申请者会获邀选购余下任何面积的单位。如在「一人申请者」类别名单用尽后,仍有绿置居单位和租置计划回收单位未售罄,所有余下的绿置居单位会回拨「其他家庭申请者」类别的申请者。如一人申请者已成功选购绿置居单位及签署买卖协议,有关预留的绿置居单位会被视作已耗用。日后因相关买家撤销买卖协议而从这个申请类别释放的绿置居单位,不会再分配给「一人申请者」类别的申请者。这些因买卖协议撤销而收回的单位配额,会拨归「其他家庭申请者」类别的申请者按选楼次序选购。

因买卖协议撤销而收回的绿置居单位/租置计划回收单位,会于房委会办妥撤销手续后的下一个选楼日,供当天正在进行选楼的申请者按选楼次序选购。

各类别申请者的选楼次序如下:

优先次序

申请者类别

1.

受房委会已公布公屋清拆计划影响的家庭申请者,而目标清空日期是在「绿置居2024」推出日期(开始接受申请的日期)之后(注一)

2.

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和「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

3.

其他家庭申请者

4.

受房委会已公布公屋清拆计划影响的一人申请者,而目标清空日期是在「绿置居2024」推出日期(开始接受申请的日期)之后(注一)

5.

其他一人申请者

注一 ∶即居于华富邨华安楼及华乐楼、彩虹邨碧海楼、金碧楼及丹凤楼,和于本销售计划申请日期前受已公布公屋清拆计划影响的家庭或一人申请者。

所有家庭及一人申请者类别均会获发一个由电脑根据搅珠结果随机排列的基本选楼次序。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及/或「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会额外获发一个该类别由电脑根据搅珠结果随机排列的选楼次序(即共获发两个选楼次序)。

房委会会根据上文所列的次序,邀请各类别合资格申请者按其选楼次序选楼。受房委会已公布清拆计划影响的家庭或一人申请者,会分别较其他类别的家庭或一人申请者优先选楼。

若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及/或「家有初生优先选楼计划」的家庭申请者未能在该申请类别的指定配额下选购单位,房委会会在他/她/他们在「其他家庭申请者」类别的选楼次序到达而在该类别仍有单位可供选购时再邀请他/她/他们选楼。

由于选楼通知书须于选楼日期前预早寄出,因此房委会及房屋署不能保证于申请者应邀到来选楼时仍有单位可供选购。倘若他/她/他们选楼时,其所属申请类别的配额已用尽或可供选购单位已售罄,他/她/他们将不获安排选楼,已缴付的申请费不会获得退还,亦不能转让,请留意最新的销售情况。

单位分配及选购单位次序以房委会不时发出的相关销售安排为准。如有争议,房委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优化资助出售单位的安排-额外抽签号码

「绿置居2024」是首个实施新安排的销售计划。前两次曾连续申请绿置居销售计划(即「绿置居2022」及「绿置居2023」)而未能成功购买单位的申请者,包括获邀请选楼但最终未能成功购买单位或未获选楼机会的申请者,会获发一个额外抽签号码,惟所有该等申请必须来自同一申请者。若在前两次连续推出的绿置居销售计划中,任何人士如并非申请者,而只是名列申请表上的家庭成员,即不符合资格获发额外抽签号码;另外,若在前两次连续推出的任何一次绿置居销售计划中被房委会取消申请的人士,亦不会获发额外抽签号码。

 

转让限制

在签署转让契据前,买方不得把单位转让予其他人士或机构。若买方要求撤销买卖协议,且获房委会同意,房委会有权保留一笔相等于售价百分之五的款额,作为同意撤销买卖协议买方应付的代价。此外,撤销买卖协议受买卖协议的条款限制,包括买方须向房委会支付或偿付与撤销买卖协议有关或其引致的一切法律费用、收费及代付费用(包括印花税(如有)及注册费)。

下列转让限制只适用于选购宏致苑的绿置居单位人士:

若买方成为本销售计划下首次出售的宏致苑的绿置居单位业主后转让或出租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处理。如需要,买方应为此寻求专业意见。房委会不会回购或提名买家(居屋第二市场除外)购买上述的单位,而下列转让限制将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业主:

 

转让限制

  • 由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以不高于列于列于由房委会最后一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最后转让契据」)的原来买价(注二)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六至第十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十五年后
  • 业主可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业主亦可在缴付补价后于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单位。
  • 业主须缴付的补价,是根据届时该单位并无转让限制的市值,按照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中所订明的最初市值与原来买价(注二)的差额的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补价相等于原来买价(注二)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注三)。

 下列转让限制只适用于选购重售的高宏苑/锦柏苑/清涛苑的绿置居单位人士:

若买方成为本销售计划下重售的高宏苑/锦柏苑/清涛苑的绿置居单位(如有)业主后转让或出租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处理。房委会不会回购或提名买家(居屋第二市场除外)购买上述的单位,而下列转让限制将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业主:

 

转让限制

  • 由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以不高于列于首次转让契据的原来买价(注四)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六至第十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十五年后
  • 业主可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业主亦可在缴付补价后于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单位。
  • 业主须缴付的补价,是根据届时该单位并无转让限制的市值,按照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中所订明的最初市值与原来买价(注四)的差额的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补价相等于原来买价(注四)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注三)。

下列转让限制只适用于选购重售的启钻苑的绿置居单位人士:

若买方成为本销售计划下重售的启钻苑的绿置居单位(如有)业主后转让或出租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处理。房委会不会回购或提名买家(居屋第二市场除外)购买上述的单位,而下列转让限制将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业主:

 

转让限制 

  •  由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两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以不高于列于首次转让契据的原来买价(注四)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三至第十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十年后
  • 业主可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绿表买家。
  • 业主亦可在缴付补价后于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单位。
  • 业主须缴付的补价,是根据届时该单位并无转让限制的市值,按照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中所订明的最初市值与原来买价(注四)的差额的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补价相等于原来买价(注四)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注三)。

下列转让限制只适用于选购租置计划回收单位人士:

若买方在签立转让契据成为本销售计划下出售租置计划回收单位的业主后如欲转让或出租其租置计划回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房屋条例》(第283章)的条文及其日后修订的规定处理。而下列的转让限制将适用于本销售计划下所出售的租置计划回收单位的业主:

 

 转让限制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注五)起计两年内
  • 业主可以转让契据内所订明的买价,把该单位售回予房委会。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三至第五年内
  • 业主可以房委会评定的回购价把该单位售回予房委会。回购价为该单位在业主提出回售申请时的评估市值,减去原先购买该单位时所获得的折扣后的价格。
  • 若房委会拒绝业主的回售申请,业主可在缴付补价给房委会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该单位。
  • 业主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该单位予合资格买家,而无需缴付补价给房委会。
  •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后
  • 业主可在缴付补价给房委会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该单位。
  • 业主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该单位予合资格买家,而无需缴付补价给房委会。
  • 接获将单位售予房委会的申请后,房委会会根据届时适用的政策,保留权利由房委会接受转让或拒绝接受转让。按现行政策,房委会不会接受任何租置计划回收单位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后的回售申请。

注二∶原来买价相等于售价,及是指最后转让契据中所列明的单位购买价。

注三∶有关计算补价的详情,以转让契据的条款、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为准。

注四∶原来买价相等于售价,及是指首次转让契据中所列明的单位购买价。

注五∶首次转让契据日期是指房委会首次将该租置计划单位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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