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拆安置
随着寮屋管制及清拆职务由2006年4月1日起从房屋署移交地政总署后,房屋署的职责只局限于协助安置受政府为腾出土地作发展或其他用途等清拆行动影响的合资格人士,以及受天灾和其他紧急事故影响的灾民。
对于受清拆影响的居民的住屋安排,请参阅公营房屋政策甲部第二章。
1. 政府清拆我的寮屋时,有关居民可否获得安置入住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受清拆影响的人士,须符合下列资格,才可获安置入住公屋:
(1) | 有关人士须确实居于持牌住宅构筑物/1982年寮屋管制登记的住宅构筑物;在清拆前登记时及在1984至85年度进行的寮屋居民登记中已经记录在案;及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或 |
(2) | 未在1984至85年度进行的寮屋居民登记中记录在案的住户,如能证明在公布寮屋区清拆行动日时已在受影响的持牌住宅构筑物或1982年寮屋管制登记的住宅构筑物住满两年,他们经房屋署核实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后(即符合公屋入息及资产限额、居港年期、及没有拥有住宅物业等),会被视作具备已获得登记两年的公屋申请。如预计有关公屋申请可在12个月内到达编配阶段,房屋署会提前处理有关个案。 |
另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公屋资格,请特别留意以下三项申请资格: | |
(3) | 最少一半的家庭成员必须在无任何附带逗留条件下居港满7年并仍在香港居住。18岁以下子女,不论居港年期长短或其父母的居留身份为何,只要在港出生并已确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在无任何附带居留条件下居港满7年,均一律视为已符合7年居港年期的规定; |
(4) |
在进行清拆前登记当日起至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该日为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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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岀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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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其家庭成员须接受全面入息及资产审查,其家庭总入息及资产净值不得超逾房屋委员会订定的入息及资产净值限额。 |
2. 受寮屋清拆影响的居民,可否用绿表申请资助置业计划?
受政府清拆影响人士如符合上述入住公屋的资格,可向房屋署申请「绿表资格证明书」,以普通绿表资格申请购买居屋或居屋第二市场的单位以代替安置。惟他们须符合「出售居屋」计划或居屋第二市场的申请资格和视乎该计划有否推出发售。
3. 火灾或天灾灾民会获得甚么的迁置安排?
当寮屋区发生火灾或天灾,房屋署会安排已登记及有需要的灾民入住临时收容中心,然后再根据现行安置政策给予安置。
受火灾影响的寮屋居民如符合入住公屋或中转房屋之安置资格,会获安排入住新界区之公屋或中转房屋。
居于已登记住用寮屋的核准住户如受山泥倾泻或其他天灾影响,在公屋资源许可下,通常会获原区安置,但倘若市区内没有单位可供编配时,他们会被安置往扩展市区(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
4. 受寮屋清拆影响的居民,如已登记申请公屋,可否获得优先编配公屋单位?
受清拆影响人士如符合安置资格,并已经申请公屋及获得登记,而其公屋申请书已被确认符合资格入住公屋及将于12个月内到达编配阶段,便可根据「提前配屋计划」提前处理有关个案。
5. 房署会否为未能通过入息及资产评核的受清拆影响寮屋居民提供协助?
因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而未获安置入住公屋的受影响人士,可申请入住中转房屋一年,期间需缴付相等于市值的暂准证费。
6. 受市区重建局重建项目影响的违例天台构筑物住户是否可以获安置入住房屋委员会辖下的租住公屋单位?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一般沿用屋宇署清拆违例天台构筑物的安置准则,处理受其重建项目影响而须清拆的违例天台构筑物住户入住房委会租住公屋单位的安置申请,详情请参阅房委会网页的公营房屋政策甲部第二章。另市建局亦有其他适用于其重建项目的安置及特惠金安排,供适用的住户考虑,详情请参阅市建局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