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转让限制

转让限制
居者有其屋 (居屋) 计划 / 租者置其屋计划 (租置计划) / 绿表置居计划 (绿置居) / 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 可租可买计划 / 重建置业计划 / 中等入息家庭房屋 (美乐花园) 计划的单位属于受资助的公营房屋,其买卖、出租及按揭均受转让限制。
居屋单位的转让限制期

根据房屋条例 (第283章) 附表所载的条款、契诺和条件及其任何修订条文,或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规定,由1982年5月推售的居屋计划第三期乙起,透过居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可租可买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及中等入息家庭房屋 (美乐花园) 等计划下出售的单位,均有转让限制。业主须向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 缴付补价,以解除单位的转让限制,才可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租、出售或转让。

居屋单位的转让限制期是从房委会 / 发展商 (适用于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 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签署日期起计。至于经由房委会从个别买方购回然后再重售的单位,首次转让契据日期亦是按相同基础计算,而非由该单位重售予现时业主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若单位是房委会从发展商购回的私人机构参建居屋单位再转售予个别买方的,首次转让契据日期则是指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该类人士的转让契据日期。

租置计划单位的转让限制期

根据现行房屋条例附表,从1998年推出的租置计划第一期起,经房委会出售或重售的租置计划单位,均有转让限制。

租置计划单位 (包括经由房委会再次重售的单位) 的转让限制期,是从单位第一次由房委会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 (而非由个别屋邨的首次发售日期起计) 五年后届满。至于重售单位的转让限制期也是从该单位的第一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而非由现时业主购入该单位时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算。

绿置居单位的转让限制期

经绿置居出售的单位,均有转让限制,详情如限制期是根据(a)房屋条例 (第283章) 附表所载的条款、契诺和条件及其任何修订条文,或(b)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规定。业主须在限制期过后,并向房委会缴付补价,才可解除单位的转让限制,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租、出售或转让。

绿置居单位的转让限制期是从首次转让契据(即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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