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场地及展销亭
香港房屋委员会设有推广场地(下称「场地」)的商场包括长青、象山、晴朗、富山、海丽、葵涌、梨木树、龙蟠苑、美田、南山、安基苑、安达、坪石、博康、石排湾、兆康苑、天恩及油丽,展销亭则设于彩德商场,均可供已登记的客户租赁,作短期推广或展销之用。租用详情如下:
首先申请登记为商场推广场地/展销亭客户(下称「登记客户」),成功登记为商场推广场地/展销亭客户后,方可申请租用场地/展销亭。在申请为登记客户时,请提交申请信及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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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请列明公司名称(商号)、地址、电话、拟推广/展销的产品、拟申请租用之场地或展销亭(可以选1个或多个场地)、公司负责人及授权为联络人的雇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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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或展销产品资料(例如相片、产品简介)。本署不会接受推广或展销烟、酒及药物的商品,其他推广或展销产品则视乎个别场地的情况而作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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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独资或合伙公司东主之身份证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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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授权为联络人的身份证影印本(如适用)及签署样式,以便核对日后申请书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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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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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有限公司须提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及最近期的周年申报表(表格AR1);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则须提交商业登记证申请书副本(即表格1(a)或表格1(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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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明公司户口有不少于港币8万元存款的文件,以证明财政健全。
申请信件及有关文件请邮寄至房屋署非住宅(总部)管理小组(地址: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3层A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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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申请表格只可填写同一个月内的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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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最多可租用五个不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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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每个场地最少可租用一天,最多则可连续租用七天 (租用日期不可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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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日数较长或租用平日日数较多的书面申请,可获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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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两张或以上的书面申请书所申请的场地及日期重叠,而各项条件亦相同,则会以公开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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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书面申请须于截止日期前以邮寄方式或亲自送抵非住宅 (总部) 管理小组 (地址: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3层A翼),逾期无效。截止日期如下:
租用场地月份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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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月、7月 | 3月5日 |
8月、9月、10月 | 6月5日 |
11月、12月、翌年1月 | 9月5日 |
翌年2月、3月、4月 | 12月5日 |
- 成功与否均会在接受电话申请之前,收到通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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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申请
- 在筛选书面申请之后如仍有部分场地未租出,可供电话申请。已登记的客户可在每个月1日至10日于办公时间内致电 2794 5344,申请租订下一个月的场地,逾期致电无效。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45至下午1:00及下午2:00至6:00。
除浏览网页外,你可致电热线电话 2712 2712查询或索取传真资料。
联络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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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总部) 管理小组 | |
地址 : | 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3层A翼 |
电话 : | 2794 5344 |
传真 : | 2794 5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