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司有责任督导下属,并监察他们的行为操守和工作表现。如果下属公然干犯不当行为或屡犯不改,上司将被视作没有执行督导职责,而须负上责任。上司未尽督导本分,纵容下属擅离职守,情况严重者,即使是初犯或服务记录良好,仍可能遭受免职处分。
以下是没有执行督导下属职责的人员遭受惩处的例子:
案例一
多名户外工作人员在超过一年内多次在工作时间离港前往内地。他们的上司声称不知道这些员工旷职,其解释不被接纳。督导人员应制定必要和有效的方法,查核下属的出勤情况,并确保他们妥当执行职务。如果督导人员切实执行督导职责,便不会察觉不到下属经常擅离职守。最后这些违规人员和其上司均被纪律处分。
案例二
一名督导人员知道下属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中,部分出勤记录是虚假的。这种不当做法积习已久,但该名督导人员认为无法纠正,也不想影响与下属的工作关系,因而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可是,上司不应容忍下属疏忽职守;如感到为难,应向部门上级反映。对不当行为坐视不理,即是没有履行督导职责。其后该名督导人员及其下属均遭受纪律处分。
资料来源:公务员诚信管理资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