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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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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一切有价值的事物(款待除外),均属「利益」。利益包括任何形式的礼物(包括金钱和物件)、贷款、受雇工作、合约、服务、优待等。《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禁止公职人员(包括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署雇员)利用其公职身分索取或接受私人利益。倘有关索取或接受利益的情况违反第4条的行为,则不论接受利益的方式(例如透过配偶等第三者接受),法例上仍然视有关利益是代表该公职人员接受。即使有关利益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或接受,仍属违反第4条的行为。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真正权力履行承诺,或有关承诺有否实现,并不是关键所在。 以下是一些与屋邨管理有关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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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房屋署职员通告第6/2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