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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索取╱接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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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订明,任何员工(指在政府辖下担任受薪职位的人,包括公务员和政府以非公务员条款聘用的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公告)阐明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已有一般许可,以私人身分索取或接受某些「受限制」利益(即礼物,不论是金钱、物件、折扣、贷款、机票费、船费或车费)。除公告订明的情况外,索取╱接受这些利益均须申请特别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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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存有误解,以为《防止贿赂条例》就利益的价值设有门槛,容许收受价值低于此门槛的利益。事实上,《防止贿赂条例》并没有就其所订的贪污罪行涉及的利益设定任何门槛或上限。任何人如作出相关条文所列的贪污行为而接受/提供任何价值的利益,即属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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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公务员诚信管理资源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