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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利益公告》一般许可范围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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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已藉《接受利益公告》给予一般许可,准许公务员向某些贷款来源和在某些指定情况下借款。公告给予的一般许可包括:
1.《接受利益公告》界定的亲属作出的贷款; 2. 根据政府规例,政府批准的贷款或其他津贴或预支款项; 3. 公务员以私人名义向私交友好借取的款项,每次不得超过3,000元,并且必须在30天内清还,而该私交友好并非该员工在部门工作的下属,与该员工所属部门也无公事往来; 4. 公务员以私人名义向其他人士借取的款项,每次不得超过1,500元,并且必须在30天内清还,而该人并非该员工在部门工作的下属,与该员工所属部门也无公事往来;以及 5. 公务员在下列情况下以私人名义获得商人、商号、公司、机构或会社的贷款∶ (i) 基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受雇条件获提供;或 (ii) 基于公务员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是有关机构或会社的成员/长期顾客的身分获提供;或 (iii) 借贷是有关机构的正常业务;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非公务员也可按同等条件获得贷款;及 (ii) 贷款人与该员工并无公事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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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务员贷款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