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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從1999年8月10日批准暫停工地安全表現不符合要求的承建商投標的資格。規管措施一般適用基本工程新建工程合約(包括拆卸、地基、建築及相關機電指定分包合約、土木工程、岩土工程及園觀工程)。

最新規管措施包括以下情況,而細節請參考附件:

  1. 因勞工處發出之暫時停工通知書、聆訊小組之裁決或安全稽核制度評分不合格而停止承建商的投標資格;
  2. 因涉及嚴重事故而與相關之承建商會面及對相關之投標者採取隔離處理; 及
  3. 因不理想的意外率、突擊安全巡查或安全稽核制度不合格而啟動提示或警告機制。
    詳情請參閱 (只提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