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守則
在房屋委員會會議廳公眾席旁聽房屋委員會公開會議的人士
在入場及行為方面所須遵守的場地規則
1. |
實施下列場地規則,旨在確保公眾人士入場旁聽房屋委員會公開會議時秩序良好。 |
2. |
公眾人士在出示入場券後,可以訪客身分進入房屋委員會會議廳公眾席旁聽公開會議的過程。入場人士必須遵守已獲房屋委員會通過的所有場地規則,任何人士如顯示不願意遵守場地規則,均不獲准進入房屋委員會總部大樓(以下簡稱「大樓」)。 |
3. |
任何訪客如違反場地規則,將成為不受歡迎人士,會被着令立即離開大樓。 |
4. |
任何人士過往如曾違反場地規則,可能不獲發公開會議的入場券。 |
5. |
公眾人士可以預約方式申請以訪客身分進入公眾席。申請人須向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提供姓名及聯絡電話號碼。 |
6. |
入場券由房屋委員會秘書或任何代表秘書並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酌情派發。 |
7. |
訪客進入公眾席後,須依照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的指示就座。 |
8. |
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可在訪客入場前,採取所需行動以核實訪客的身分。 |
9. |
除手提袋外,訪客不得攜帶其他行李和袋進入公眾席。任何人士如欲攜帶手提袋進入公眾席,在入場前可能會被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要求展示袋內的物品,以供檢查。如有需要,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會以金屬探測器對訪客進行保安檢查。任何訪客如果拒絕有關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或檢驗隨身物品,或堅持攜帶下文第10段所禁止的物品、或任何行李或袋,將不會獲准進入公眾席。 |
10. |
任何揚聲器、橫額及物料/器材(註)如被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認為可能會對會議過程,或大樓其他部分的正常運作構成滋擾,一律禁止攜帶入場。訪客應在入場前把此等物品存放於可上鎖的儲物櫃內,但如有遺失,房屋委員會無須負責。會議結束後,訪客應立即領回有關物品。由寄存當日起計1天後仍未領回的物品將歸房屋委員會所有,房屋委員會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處理。 |
11. |
入場後,訪客須保持良好秩序,並遵守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的指示。 |
12. |
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大樓任何部分流連或擅自聚集。 |
13. |
除非得到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批准,以及由其指定的位置拍攝,否則不得拍攝會議過程。公眾席或大樓任何部分一律禁止吸煙或飲食。 |
14. |
倘會議程序受到任何訪客不必要的干擾,主席可在發出警告後,根據房屋委員會常規着令有關人等離開公眾席。任何訪客如被着令離開公眾席,應立即離開大樓範圍。 |
15. |
根據房屋委員會常規,主席如認為由於正審議或將予審議的事務性質特殊而有需要,可暫時拒絕包括報界在內的訪客旁聽任何會議或其中一節會議。 |
16. |
一俟會議結束或在主席根據場地規則第14及第15條發出指示時,訪客須依照獲授權的房屋署人員或護衞員的指示,離開公眾席或大樓範圍。 |
註
禁止攜帶進入大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
槍械、槍及武器;有尖端/利邊的武器及銳利物件;爆炸及易燃物品;化學及有毒物品;以及其他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對財物造成損害或妨礙公開會議進行的物件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