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寮屋管制及清拆職務由2006年4月1日起從房屋署 (房署) 移交地政總署後,房署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安置受政府進行的清拆工作所影響的合資格人士,以及受天災和其他緊急事故影響的災民。
對於受清拆影響的居民的住屋安排,請參閱公營房屋政策甲部第二章。
1. 政府清拆我的寮屋時,有關居民可否獲得安置入住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受清拆影響的人士,須符合下列資格,才可獲安置入住公屋:
| (1) | 有關人士須確實居於在1982年所登記的住宅搭建物/持牌住宅構築物,並在清拆前登記時登記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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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i) | 有關人士須在1984至85年度進行的寮屋居民登記中已經記錄在案;或 |
| (ii) | 有關人士須證明,在公布寮屋區清拆行動日之前,已在1982年登記的住宅構築物住滿兩年,並符合公屋輪候冊的資格準則,他們會被視作已具備在輪候冊登記兩年之公屋申請資格。如果預計他們可在12個月內獲得編配,其申請可獲提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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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申請人必須符合公屋輪候冊的申請資格,特別請留意以下三項申請資格: | ||
| (3) | 最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必須在無任何附帶居留條件下居港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不論居港年期長短或其父母的居留身份為何,只要在港出生並已確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在無任何附帶居留條件下居港滿七年,均一律視為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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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進行清拆前登記日起至接受安置前的期間,有關人士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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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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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受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居民須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其家庭總入息及資產淨值不得超逾房屋委員會訂定的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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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寮屋清拆影響的居民,可否用綠表申請資助置業計劃?
有關人士如符合上述入住公屋的資格及現行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資格,可根據現行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選擇申請購買居屋第二市場的單位,以代替其他各項遷置安排。同時,他們亦可申請購買「出售剩餘居屋單位」計劃的單位,以代替其他各項遷置安排,惟他們須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和視乎該計劃有否推出發售。
3. 火災或天災災民會獲得甚麼的遷置安排?
寮屋區遇到火災或天災時,房署人員會先為有需要的已登記災民安排入住臨時收容中心,然後再根據現行安置政策給予安置。
受火災影響的寮屋居民如符合入住公屋資格,可獲安置於新界區公屋,其他災民只可入住新界區中轉房屋 (中轉屋)。
受山泥傾瀉或其他天災影響,已登記住用寮屋的核准住戶通常會獲原區安置,但亦有例外的安排,例如當市區內沒有單位可供編配時,他們會被安置往擴展市區 (包括荃灣、沙田及將軍澳)。
4. 受寮屋清拆影響的居民,如已登記在公屋輪候冊上,可否獲得優先編配公屋單位?
受清拆影響人士如符合安置資格,並已經登記在公屋輪候冊,而其輪候冊申請書已被確認符合資格入住公屋及將於12個月內獲得編配時,便可根據「提前配屋計劃」提早獲得編配公屋單位。
5. 房署會否為未能通過入息及資產評核的受清拆影響寮屋居民提供協助?
未能通過入息及資產評核的家庭是不符合資格入住公屋或中轉屋。如他們於短期內仍有房屋需要,只會獲配中轉屋,不過他們只可居住一年,並須繳交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暫准租用證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