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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安排
為受公屋重建影響的商戶提供的服務

商戶分為定期租約及月租編級兩種租賃情況。
已接獲房屋署書面通知在清拆期限前搬遷的商戶,將舖位交回房屋署時,便可接受下列安排:

 
  • 現金特惠津貼;及
  • 局限性投標資格或局限性投標替代金。

上述搬遷安排不適用於1988年「整體重建計劃」公布後以租金投標或協商形式租賃商業單位的商戶。

現金特惠津貼安排

定期租約的現金特惠津貼金額相等於該商戶在宣布重建時租約所載的淨額租金的15倍。

分級舖位津貼金額,按面積及所屬級別計算。當屋邨宣布重建後,商戶的租金將被凍結於重建搬遷通知書發出日期的水平,但房屋署會對此等商戶的租金作定期檢討,以反映住戶陸續遷出帶來的影響。

局限性投標安排

商戶除領取現金津貼外,更可參加定期舉行的局限性投標,以獲得房屋署街市檔位的租約,成功投得者可獲得三個月的新租用商業單位免租期。倘若商戶成功投得某一商業單位時,不可再參加以後的局限性投標以競投另一單位,或放棄所投得的商業單位以領取局限性投標替代金。

如果商戶決定放棄參加局限性投標,可申請領取局限性投標替代金。但一經決定後,便不能改變其選擇。
自1995年12月7日起,同一期重建屋邨內擁有超過一份租約的商戶,可根據名下每份租約獲得一項局限性投標資格或一筆局限性投標替代金。

自2001年11月29日起宣布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商戶在局限性投標中,只可競投面積不大於現時所租用商業單位兩倍的街市檔位,或室內樓面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街市檔位,以面積較大者為準。

月租編級商戶換取屋邨居住單位

房屋署將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月租編級商戶申請以現金特惠津貼和局限性投標替代金換取租用公共房屋單位,但申請人必須首先符合下列條件:

1. 商戶的舖位租用權是在1987年5月28日前擁有或經轉讓而獲得;
2. 在宣布重建的24個月前開始,戶主及家庭成員沒有擁有私人住宅物業。

但商戶在換取租住公屋單位後,便不能再領取特惠現金津貼及局限性投標替代金或參加局限性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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