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制在2003年推出,當時名為「屋邨清潔扣分制」,主要針對有損屋邨環境衞生的不當行為。該制度於2006年擴展至更大的屋邨管理範疇,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適用於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和中轉房屋 (中轉屋) 住戶。
扣分制涵蓋28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的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為了給予租戶糾正不良習慣的機會,扣分制設有警告機制,先向違規性質較輕微的租戶發出書面警告。罔顧警告而再次作出不當行為的租戶將會被扣分。現時在有關機制下獲預先警告的違規行為共有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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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除扣分制的相關措施外,《噪音管制條例》亦規管任何時間發出的噪音。違反有關條例的租戶,若在單位內製造噪音,一經定罪便會被扣分。在此情況下,警告制度將不適用。
註二:
維修項目可包括室內固定裝置及設備、溝渠和喉管,以及天花板、牆壁和地板等結構構件。此項不當行為亦包括租戶不讓房署或房署指派的工作人員,因維修事宜進入居住單位視察。
註三: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惟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和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時下寵物市場供應的小寵物,而且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 (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烏龜、水生動物等。如欲養貓的租戶,應安排貓兒預先接受絕育手術。
房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有關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 (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一次過批准,才可繼續飼養狗隻。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租戶如兩次違反飼養狗隻的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將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註四:
對於高空擲物可能造成嚴重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租戶,房委會會引用《房屋條例》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
請按以下連結下載:
扣分制的常見問題 (PDF 格式)
租戶對扣分提出的投訴/上訴,會先由有關的房屋事務經理處理。如投訴人/上訴人不滿房屋事務經理的決定,其個案便會交由有關的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處理。倘若作出投訴/上訴仍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該個案將會進一步提交予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處理。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會對個案作出最終裁決。
本網站及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提供扣分制的一般資料。如欲查詢詳情,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屋邨管理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