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用途及居住

用途及居住

根據資助出售單位業主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購入單位時所簽訂的買賣協議,業主只可將該單位作私人住宅用途,並確保將由其本人及名列購買該單位申請表上的全部家庭成員居住。任何家庭成員(包括業主本人在內)倘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單位,則不論原因為何,房委會有權要求業主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而業主在收到房委會的書面通知後,須立即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有關費用及支出概由業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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