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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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委員會
政府公告

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
1986至1991年售出樓宇的按揭利率

現公布財政司司長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業已規定,下列附表第一欄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樓宇的按揭貸款,如在2009年6月6日起三個月內生效或到期重行計算利息,則須在第二欄所示期間內,按照第三欄所列利率,繳付未償還本金的利息。雖然如此,參與該等計劃的財務機構,可按較第三欄所列者為低的利率,就該項法定押記收取利息。

附表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1986年(第八期乙及第八期丙)、1987年(第九期甲、第九期乙及第九期丙)、1988年(第十期甲、第十期乙及第十期丙)、1989年(第十一期甲、第十一期乙及第十一期丙)、1990年(第十二期甲、第十二期乙及第十二期丙)及1991年(第十三期甲、第十三期乙及第十三期丙)的單位 由完成買樓手續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或按照按揭貸款條件而應重行計算利息的日期

年息5.625釐


房屋署署長陳鎮源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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