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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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第283章)

香港房屋委員會轉授獲賦予的權力

香港房屋委員會已行使《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0(1)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把上述條例條文賦予房屋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能轉授的安排,即分別在1995年8月18日第33期憲報第3212號政府公告、1997年8月1日第5期憲報第450號政府公告、2001年6月22日第25期憲報第3693號政府公告,以及2003年1月30日第5 期憲報第609號政府公告刊登的權力及職能轉授安排;並把附表第一欄所載的權力及職能轉授予附表第二欄所載的房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任職於房屋委員會的公職人員及某些種類的公職人員,以及房屋委員會的高級人員及某些種類的高級人員,由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


房屋署署長陳鎮源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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