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打擊濫用公屋

打擊濫用公屋
圖:公屋資源 切勿濫用

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我們一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行為,並會嚴正處理每一個濫用公屋個案。

《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於2026年3月31日生效。修訂條例針對嚴重濫用公屋行為,並將其列為刑事罪行,加強執法措施,確保公屋資源留給真正有需要人士。

《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

為更有效地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立法會已於2025年6月11日通過《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有關措施於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新修訂包括:(一)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二)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註1;及(三)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

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罪行)

根據《房屋條例》第28A條,以下行為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

  • 出租/分租、協助出租/分租公屋單位以收取利益,或租住非法出租/分租的公屋單位
  • 不居住在公屋單位,而用該單位做生意

以上行為屬「嚴重濫用公屋」,而以下常見的濫用公屋行為則會違反租約,房委會有機會就此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有關單位

  • 丟空單位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註2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 (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註3)
  • 住戶居於單位但同時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資料註4 (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加強打擊濫用公屋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23年5月24日通過以下一系列措施,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確保善用公屋資源。新政策已在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 公屋租戶在入住公屋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拒絕申報或沒有在指定日期內申報的租戶,其公屋單位的租約可被終止;
  • 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取消申請的公屋申請者,不得在五年內再次申請公屋;
  • 曾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屋。

濫用公屋後果嚴重

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或違反租約,我們將終止其租約。若租戶被證實干犯上述的嚴重濫用公屋罪行或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更可能會遭檢控。

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在租約終止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會由「遷出通知書」屆滿翌日起受到五年不得申請公屋(即使已獲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被即時凍結五年,凍結期將不會被計算入公屋輪候時間內)及不會獲配質素較佳公屋單位的限制(不會獲配質素較佳公屋單位是以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為指標。地理位置為必要限制,而樓齡、樓層兩項中必須包含一項)。

查詢「濫用公屋」行為

公屋租戶和公眾人士可透過「查詢工具」平台,評估相關的行為是否涉嫌濫用公屋,違反租約條款、房屋政策或《房屋條例》的規定,以及了解有關的資訊。

「舉報濫用公屋獎」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成效,房委會於2025年1月15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計劃,除房委會/房屋署的直接僱員註5外,舉報人以實名提供真實確切資料令房屋署成功向濫用公屋單位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註6,會獲獎勵金最高港幣3,000元註7及感謝狀作為嘉許。

「舉報濫用公屋獎」計劃須知

  • 對在計劃實施前已實名向我們作出舉報的濫用公屋個案,若有關個案的調查尚未完結,在查明屬實並於計劃實施後,成功向濫用公屋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我們會主動聯絡有關人士,徵詢其是否參與計劃。
  • 除了房委會/房屋署的直接僱員外,任何能提供真實確切資料令致房屋署成功向濫用公屋單位的人士發出「遷出通知書」的16歲或以上舉報人皆符合參與資格。由於涉及現金奬勵,舉報人必須以實名作出舉報,並同時提出參與計劃。參加計劃的人士須由專責人員進行初步評審、面見及核實個人資料,以確保舉報真確性。參加計劃的人士,包括並非以指定格式表格作出舉報的人士,均會收到確認收悉舉報通知。
  • 為了鼓勵提供被濫用公屋的個案,當房委會憑藉舉報人提供的資料,成功向濫用公屋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房委會會向參與計劃人士提供感謝狀及最高港幣3,000元現金獎勵。
  • 為免有關計劃被濫用,每宗可獲奬勵的舉報會由「評審委員會」作出審核,及審理性質複雜/有爭辯的個案(例如多於一人聲稱向某公屋單位發出「遷出通知書」是基於其提供的資訊),「評審委員會」會由首長級人員作為主席並作出最終決定。
  • 舉報人士的身份會絕對保密;此外,我們也不會向舉報人士透露調查的詳情及結果。

常見問題

相關常見問題請按此處

「善用公屋資源分組」

除屋邨辦事處執行日常租約管制工作外,我們亦成立了「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打擊濫用公屋。「善用公屋資源分組」除處理懷疑濫用個案外,並會嚴格審查公屋租戶及各類資助房屋計劃申請人士的入息和資產申報,以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

舉報濫用公屋途徑

  • 致電房屋委員會熱線 2712 2712
  • 填交「舉報濫用公屋郵柬」 或 「舉報濫用公屋表格」 [HD844] (PDF format)
  • 在網上填寫和遞交「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 通知屋邨辦事處

如有任何懷疑濫用公屋線索或資料,可以經以上途徑舉報,你所提供的一切資料,我們會絕對保密。

註1

賦權房屋署職員在執行職務時,如合理懷疑有人違反《房屋條例》,可要求他們提供個人資料及身分證明文件供職員查閱。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資料即屬犯罪,根據《房屋條例》第26C條,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6個月。

註2

「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註3

視乎相關行為,有機會觸犯其他法例。

註4

同時有機會觸犯《房屋條例》第26條虛假陳述罪。

註5

包括由房委會/房屋署直接聘任的公務員、合約員工以及透過顧問公司聘用執行房委會/房屋署職務的「個體聘用人員」。

註6

無論舉報人是否參與「舉報濫用公屋獎」,房委會均會進行認真調查,並按現行政策向濫用公屋單位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註7

若濫用個案涉及多於一人提供資料,而房委會需要依賴超過一個舉報人提供的資料才能完成調查確立濫用公屋及發出「遷出通知書」,則該等舉報人經評核後可平分港幣3,000元的現金獎勵及每人均可獲得感謝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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