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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業戶
重新按揭 (加按) -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內,或在該五年過後而補價又尚未繳付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業主如欲在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補價尚未繳付的情況下把單位按揭/重新按揭 (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房屋署署長在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把單位重新按揭 (加按) 時,必須遵循該等條件。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把單位重新按揭 (加按) 的申請才會獲批准。應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

 
  • 籌措醫藥費;
  • 家庭成員的教育費;
  • 殮葬費;
  • 業主因離婚 / 分居而致需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
  • 業主因生意出現財政困難,以致難以應付開支。
其他原因 (例如:個人財務問題) ,則須根據個別情况考慮。 在申請批准加按獲得批准後,業主須自行向根據銀行業條例領有牌照或註冊的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申請加按。 居屋業主須將填妥的申請表及通知書連同手續費和申請原因以及單位首次按揭尚欠貸款的證明文件交回所屬屋苑的租約事務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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