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業戶
重新按揭 (加按) -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內,或在該五年過後而補價又尚未繳付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業主如欲在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補價尚未繳付的情況下把單位按揭/重新按揭 (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房屋署署長在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把單位重新按揭 (加按) 時,必須遵循該等條件。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把單位重新按揭 (加按) 的申請才會獲批准。應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