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戶政策」) 常見問題
(「富戶政策」) 常見問題
問 1. | 為何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要修訂「富戶政策」?是否為了收回更多公屋單位? |
答 1. |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房委會有必要檢視能否更妥善分配公屋資源予較有迫切需要的申請者,並使相關政策更公平。 修訂「富戶政策」不會在短期內縮短平均輪候時間註1。《長遠房屋策略》下的供應主導原則仍是解決公屋供求問題的不二法門。 |
問 2. | 為何經修訂的「富戶政策」的入息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 |
答 2. | 房委會於2016年10月檢視了「富戶政策」,並提出若公屋住戶的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出一個較現行規定(即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三倍、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84倍)更高的水平,便須遷離公屋單位。 如把入息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達至該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戶均屬全港同類住戶中入息最高的百分之七以內註2。以一個四人家庭為例,2016-17年度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為133,450元。達至該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戶,其家庭入息水平在全港同類家庭入息分布中為最高的百分之四以內註3。 房委會認為,上述住戶應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住屋需要而無需房委會以公共資源去補貼。 |
問 3. | 為何經修訂的「富戶政策」的資產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 |
答 3. | 房委會於2016年10月檢視了「富戶政策」,並提出若公屋住戶的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出一個較現行規定(即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三倍、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84倍)更高的水平,便須遷離公屋單位。 房委會在訂定有關限額時參考了近期房委會發售的一個實用面積40平方米的資助出售單位價格註4,再採用2016-17年度四人家庭的公屋入息限額(即26,690 元)計算,資產限額達到公屋入息限額80倍的住戶,已有能力購買房委會近期推出的資助出售單位。然而這水平並不符合前述的原則。參考「綠置居」項目景泰苑的平均售價註5,並採用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資產限額為公屋入息限額的約91倍。考慮到「兩大支柱」的原則會同步作出修訂至住戶的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出有關限額便須遷離公屋,委員認為應採用較為寬鬆的標準,故採納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以2016-17年度公屋入息限額為基準,一個四人家庭的新資產淨值限額為267萬元註6。 房委會認為,上述住戶應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住屋需要而無需房委會以公共資源去補貼。 |
問 4. | 為何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答 4. | 房委會於2016年10月檢視了「富戶政策」。當時房委會考慮到公屋應用以照顧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理論上不再需要房委會以公帑照顧其住屋需要。因此,房委會決定,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問 5. | 「富戶政策」下是否設有上訴機制? |
答 5. | 若住戶超出「富戶政策」下的入息及/或資產限額,房屋署會以書面通知有關住戶及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若住戶不同意有關結果或存有疑問,他們可以到屋邨辦事處作出澄清或要求重新評估。 與此同時,根據《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20(1)條,住戶可於遷出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15天內向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可確認、修訂、終止或取消遷出通知書。上述上訴機制將繼續沿用。 |
問 6. | 是否所有住滿十年的住戶均須立即按「富戶政策」進行申報? |
答 6. | 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便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註7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進行申報。 「富戶政策」下的入息及資產申報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進行,而當中只有約1000戶須於10月的申報週期進行申報。各住戶其原有的申報週期將維持不變(舉例來說,如住戶上一次的申報於2020年10月的申報週期進行,下一次的申報維持於兩年後,即2022年10月)。 未住滿十年的住戶無須申報,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須遷離公屋單位。 |
問 7. | 住戶須如何進行申報?入息及資產申報所涵蓋的時段為何? |
答 7. | 在填寫申報表階段- (i) 住戶首先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若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ii) 申報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住戶,則須填寫其家庭入息資料(例如每月薪金),但在此階段無須提供證明文件。有關安排與過往做法一致;及 (iii) 資產方面,住戶只須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在這階段無須提供詳細資料或提供證明文件。 入息及資產申報所涵蓋的時段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就2022年10月的申報週期,房屋署會於2022年9月底向有關住戶發出申報表,有關住戶須填寫每名家庭成員在申報時段(即由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全部收入及申報在指定日期(即2022年10月31日)的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住戶須於2022年11月1日或之後填妥申報表,並於2022年11月30日前將已填妥的表格交回。 |
問 8. | 家庭成員可否分開申報各自的入息和資產? |
答 8. | 家庭成員可選擇分開申報各自的入息及資產。不過,若家庭成員選擇分開申報,每位成員均須填寫其資產的詳細資料(而非只申報其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以便房屋署評估整個家庭的資產淨值水平有否超逾相關限額,但這階段仍無需提供證明文件。若個別家庭成員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有關住戶將被視作選擇不申報。拒絕申報入息及/或資產淨值的住戶,需遷出所住的公屋單位。 |
問 9. | 住戶須要填報那些入息項目? |
答 9. | 住戶須填報的入息項目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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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0. | 在申報物業或土地的收入時,住戶是要申報在何時的收入? |
答 10. | 就物業或土地的收入,住戶須填報的時期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住戶須申報在申報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擁有土地、停車位和住宅/商業/工業自置物業(擁有全部或部份業權)或非自置樓宇(如屬二房東)的收入。無論是空置、自用或出租,均須申報收入。倘所擁有的業權屬聯同他人共有,上述所計算出的收入,則須再根據所佔業權份數按比例折算。如果所擁有物業因政府推出措施而獲豁免繳交當季差餉,則仍然可獲扣減。惟將工業/商業物業自用作營商用途而沒有在營業損益表/財務報告中開列租金支出,則無須計算物業收入。 |
問 11. | 住戶在填報受僱收入時,是否只須填報申報月份(4月份/10月份)的入息? |
答 11. | 就受僱收入,住戶需填報的時期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 如申報年4月份或10月份屬月薪僱員,計算收入的方法是以申報年4月份或10月份的底薪及申報月份前12個月內所收取每月平均非固定收入(例如津貼、逾時工作補薪、花紅、雙糧、佣金及約滿酬金等)的總和,扣除申報月份前12個月的僱員強制性供款/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平均供款(如有者)計算。倘在申報時段期間轉換僱主,則以服務於最後僱主所得的收入及服務時段為計算基礎。 如申報年4月份或10月份屬非月薪僱員(例如日薪/時薪/件工/佣金制僱員或散工等),計算收入的方法是以申報月份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申報月份前12個月內的僱員強制性供款/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平均供款(如有者)計算,並以服務於最後僱主(如有固定僱主)所得的收入及服務時段為計算基礎。 |
問 12. | 住戶所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是否須要計算於個人的收入? |
答 12.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供款或《強積金條例》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可從個人收入扣減。有關計算方法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 如屬強制性供款,可接受扣減的金額為入息的5%;如屬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可獲扣減的金額為入息的5%或實際供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如入息高於《強積金條例》列明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不論是強制性供款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則可扣減的最高金額不得超出根據《強積金條例》以該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所計算的強制性供款或實際供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其他自願或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均不獲扣減。 |
問 13. | 住戶如購買了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計劃」,是否須在申報家庭入息時填寫所得的每月年金金額? |
答 13. | 就家庭入息,住戶須填報包括定期存款、保險及各項投資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紅利及股息等收入。上述申報安排亦同樣適用於年金計劃,包括「香港年金計劃」及私營機構的年金產品。 |
問 14. | 房屋署會如何評估個別資產項目(如土地/非住宅物業)的淨值? |
答 14. | 個別資產項目其淨值的計算方法與過去的「富戶政策」一致。住戶在申報時須以申報表所述的方式如實計算有關資產的價值,並應保存各項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房屋署職員在有需要時查閱及作進一步審查。房屋署亦可向有關政府部門/機構查核相關資料。 |
問 15. | 住戶須否申報在香港以外的資產? |
答 15. | 住戶如在香港以外擁有土地/物業等資產,須在每兩年的申報中計入從該土地/物業所獲取的收入及其淨值,以便評估有關家庭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有否超逾相關限額。若有關住戶的入息或資產淨值水平超逾相關限額,仍須按規定遷離公屋單位。若有懷疑或接獲舉報,房屋署會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香港以外的有關部門/機構查詢。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a)條的規定,任何人士若就申報表所需的任何資料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訂明第5級罰款(最高罰款為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根據房委會的現行政策,無論有關人士是否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賦予的權力,終止其租約。 |
問 16. | 住戶如購買了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計劃」,是否須申報有關的資產價值? |
答 16. | 就家庭總資產淨值,住戶須填報包括投資,例如有現金價值的儲蓄或投資保險計劃(包括其現金價值、利息、紅利、年金等)、股票、債券、基金等資產項目的價值。上述申報安排亦同樣適用於年金計劃,包括「香港年金計劃」及私營機構的年金產品。 |
問 17. | 何謂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
答 17. | 沿用公屋申請資格及以白表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資格的定義,「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指戶主/持證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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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8. | 「住宅物業」的定義為何? |
答 18. |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問 19. | 如只有個別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物業,是否仍須整個家庭遷離公屋? |
答 19. | 「富戶政策」以整個家庭為基礎計算及評估。換而言之,日後如戶籍內任何家庭成員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整個家庭亦須遷離該公屋單位。 |
問 20. | 如住戶在申報前已把住宅物業轉名/出售,是否仍會被視為擁有住宅物業,而須遷離公屋? |
答 20. | 申報時,有關住戶須填寫每名家庭成員在指定日期(就2022年10月的申報週期而言,有關日期為2022年10月31日)是否擁有住宅物業。至於申報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住戶,則需填寫其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在指定日期(同上)的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 |
問 21. | 住戶已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惟有關物業尚未落成,是否仍須遷離公屋? |
答 21. | 以綠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住戶,可在接收所購買的物業前無須交回公屋單位,並可繼續繳交現行租金。然而,若住戶以白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或購買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有關物業是否已落成,房屋署均會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交還其公屋單位。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在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內,如住戶不再於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他們可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提交證明文件申請批出租約,繼續居於現居公屋單位。住戶亦需同時申報其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以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水平。 |
問 22. | 住戶如只擁有住宅物業的部分業權,或其擁有的住宅物業面積可能較其現居公屋單位還要小,可否獲豁免於「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答 22. | 有關「住宅物業」的定義沿用公屋申請者及以白表資格購買居屋單位的相關定義,單位是否全權擁有和單位面積大小並非考慮因素。 住戶在符合以下情況時,房屋署助理署長級人員可酌情豁免「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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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3. | 如住戶總共有3名家庭成員,其中一位超過60歲,另一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最後一位領取傷殘津貼,可否獲豁免於「富戶政策」? |
答 23. |
若住戶全部成員均(i)年滿60歲或以上;或(ii)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或(iii)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或(iv)所有成員是由上述(i)、(ii)及/或(iii)類以不同組合組成的住戶,可獲豁免於「富戶政策」。 若住戶並不屬於上述可豁免類別,但部份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的住戶,即使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超逾相關限額,仍可繼續居於公屋;但須按入息繳交相應的額外租金。不過,若住戶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即使有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仍須遷離公屋單位。 |
問 24. | 如住戶有家庭成員符合申領傷殘津貼的資格,但並沒有領取有關津貼,有關住戶仍否可以享有於經修訂的「富戶政策」下對有家庭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的住戶的較寬鬆安排/豁免? |
答 24. | 如住戶有家庭成員符合申領傷殘津貼的資格,但並沒有領取有關津貼,若住戶能提交一份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援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證明該家庭成員於房委會相關申報表內指定申報日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領傷殘津貼,或經由社署發出確認有關家庭成員符合領取傷殘津貼資格的信函(相關資格屬永久性質或於申報表內指定申報日當天仍然有效),則常見問題第23條所述的較寬鬆安排/豁免亦會同樣適用。有關住戶請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查詢。 |
問 25. | 對因工作或意外而獲取賠償的家庭會否作出特別安排? |
答 25. | 按「富戶政策」,如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取金額賠償者,可申請在他們的個人資產總值中扣除賠償金額。此外,綜援戶(包括有殘疾成員的綜援戶)亦可獲豁免於「富戶政策」。 若住戶並不屬於可豁免類別,但部份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的住戶,即使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超逾相關限額,仍可繼續居於公屋單位;但須按入息繳交相應的額外租金。不過,若住戶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即使有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仍須遷離公屋單位。 此外,住戶可於計算資產淨值時,扣除因戶籍內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
問 26. | 部分收取非固定入息、花紅或佣金的住戶或因申報月份的入息突然上升而超出有關入息限額。「富戶政策」有否考慮到有關住戶的需要? |
答 26. | 按「富戶政策」下計算入息的安排,非固定入息會按該入息所屬的服務時段按月平均計算。另一方面,如住戶家庭入息連續三個月下降/因永久性原因導致即時下降(如有成員去世、遷出等)至低於相關入息限額,住戶可申請交回合適水平租金以至批出租約(適用於已申領暫准居住證的住戶)。 |
問 27. | 部分家庭或有成員於退休後領取一筆過的退休金,其家庭資產或會因此超出有關資產限額而要遷離公屋,但他們日後未必有固定的收入負擔其開支。「富戶政策」有否考慮到有關住戶的需要? |
答 27. |
「富戶政策」並不適用於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的住戶。考慮到接近退休的人士或需依賴積蓄和資產以維持日後的生活,若所有家庭成員均為55歲以上的一至三人戶,其資產限額會以四人住戶的相關限額計算。考慮到部分家庭或依賴於退休時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以維持日後的生活,住戶可在計算家庭總資產淨值時扣除於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公務員長俸下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若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在提取退休金時被「對沖」,該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亦將被視作退休金一部分,不計算在家庭總資產淨值之內。 |
問 28. | 就於計算資產淨值時可扣除一筆過的退休金、保險賠償、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有關款項於日後的申報週期應扣除的金額為何? |
答 28. | 住戶於日後的申報週期可繼續全數扣除有關款項。 |
問 29. | 因超逾「富戶政策」下的入息/資產限額或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而須遷離公屋的住戶,如在暫居期間其入息/資產下降至低於相關限額或在香港不再擁有住宅物業,有關住戶可否繼續居於其公屋單位? |
答 29. |
如住戶-
均可提交證明文件,向所屬屋邨辦事處申請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申請若獲得批准,他們便無須遷出公屋,但仍須依原來的申報周期,申報家庭入息及/或資產淨值。 |
- 輪候時間是以公屋申請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首次配屋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者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者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申請者在獄中服刑等)。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是指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者的輪候時間平均數。
- 若以2017-18年度公屋入息限額為基礎計算,參考政府統計處於2016年第四季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結果,家庭入息達至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水平的公屋住戶屬全港住戶中入息最高百分之五以內。
- 若以2017-18年度公屋入息限額為基礎計算,參考政府統計處於2016年第四季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結果,家庭入息達至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水平的四人家庭公屋住戶(135,250元)仍屬全港四人家庭住戶中入息最高的百分之四以內。
- 「出售居屋單位2016」包括元朗屏欣苑及沙田嘉順苑。元朗屏欣苑的單位數目佔整個「出售居屋單位2016」約91%。若我們以其折減30%後的平均售價(即每平方米實用面積53,200元)計算,一個實用面積40平方米單位的平均售價約為213萬元。
- 該項目的評定市值為每平方米實用面積101,500元,折減40%後的平均售價為每平方米實用面積60,900元。一個實用面積40平方米單位的平均售價約為244萬元。
- 若以2017-18年度公屋入息限額為基礎計算,四人家庭的資產淨值限額為271萬元。
- 包括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及「改建一人單位」租戶的調遷安排、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安排(包括分戶及離婚個案)及處理增加戶籍申請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