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表置居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美樂花園、「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臨時計劃(2013及2015)」/「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香港房屋協會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包括「住宅發售計劃」、「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市場」、「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及貸款計劃等)及市區重建局轄下任何資助出售房屋計劃等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 經法庭裁定破產;
-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 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者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