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倫樂調遷計劃(2025年10月)
申請通告
申請日期:2025年10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
為促進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的支援網絡,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現推出「天倫樂調遷計劃」,提供調遷機會給公屋租戶遷往其年長父母或年青一代現居的屋邨以便互相照顧(若受房屋資源所限,則可能獲編配鄰近而有合適空置單位的屋邨)。凡居於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年長父母可提名一名兒女/兒女配偶申請是次調遷計劃,而年青一代家庭則可提名其父母/外父母申請調遷。
申請條件
(一) 申請家庭與提名家庭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
申請家庭與提名家庭須為公屋租戶並分別居於不同區議會分區內的公屋單位。申請家庭須獲其年長父母/外父母或年青一代(兒女/兒女配偶)提名方可參加是次調遷計劃,申請遷往其年長父母或年青一代現居屋邨的合適單位以便互相照顧,或礙於房屋資源的情況下遷往最接近而有合適公屋單位的屋邨。 |
2. |
年長父母/外父母必須為現居於公屋的長者家庭(全部家庭成員均年滿六十歲或以上,一人長者家庭亦符合提名或申請資格)。若不同家庭的年長父母/外父母為共同租戶,而他們同時為全長者租戶,他們可分別提名其年青一代家庭申請是次調遷計劃或申請調遷往其年青一代現居的屋邨。上述分開申請條文不適用於有親屬關係的共同租戶。 |
3. |
申請家庭的申請者(申請者)必須為公屋單位的戶主,而提名家庭如屬全長者戶,則提名人可為戶主或認可的家庭成員,否則提名人亦須為公屋單位戶主。長者戶家庭的申請者須為年青家庭的父母/外父母,而年青家庭的申請者須為長者戶家庭的兒女/兒女配偶。申請者與提名人必須提供雙方關係證明。 |
4. |
申請家庭人數包括現時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及符合下述的各項特殊情況而獲額外增加的家庭人數,其總和不可超過九人。家庭人數總和為十人或以上的住戶請與屋邨辦事處/租約事務管理處聯絡,查詢申請特別調遷。上述的「各項特殊情況」包括申請家庭的戶籍內有認可家庭成員 (i) 已經懷孕十六星期或以上; (ii) 為非短暫性需要於室內倚靠輪椅活動人士; (iii) 為四肢癱瘓人士; (iv) 為須長期於家中洗腎; (v) 為患有過度活躍症人士。 上述類別人士如在申請時能提交有效的醫療證明文件,在計算家庭人數時可作一位額外家庭成員計算[有關詳情請參閱申請細則第(九)項]。 |
5. |
年長家庭(不論是提名家庭或申請家庭)只有一次透過「天倫樂調遷計劃」成功調遷或提名其年青一代(兒子/女兒/媳婦/女婿)成功調遷的機會(成功調遷指已接受房屋編配,不論最終有否入住單位)。若年長家庭曾透過「天倫樂調遷計劃」成功獲得調遷或提名其年青一代成功調遷,該年長家庭日後不可以再次參加「天倫樂調遷計劃」。 |
6. |
是次調遷計劃,申請家庭須受編配單位的區域限制[詳情請參閱以下申請細則第三部分]。 |
7. |
申請家庭必須在單位新租約生效日期起計六十天內終止現居單位租約,並把單位騰空交回房屋署(房署)。如租賃多於一個單位,須把所有單位騰空交回房署。 |
8. |
所有申請表及意向書須先經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審核,提名及申請家庭的戶籍及居住情況必須正常,其意向書及申請表才可獲得轉薦至房署編配小組跟進。 |
9. |
由填寫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申請者與提名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沒有經其他申請而接受了所編配的公屋單位、簽訂協議購買任何經由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推出的資助置業計劃下的住宅樓宇或成功獲取其他公共房屋的利益。 |
10. |
申請家庭及提名家庭並沒有違反現居單位租約而被房署發出遷出通知書或被限制申請調遷。 |
11. |
申請家庭及提名家庭現時所居公屋單位並未被列入屋邨清拆計劃之內。 |
12. |
由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獲編配新單位並簽署租約當日,申請家庭必須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沒有任何有效分數,否則,其已遞交的申請亦會被即時取消。 |
13. |
申請家庭如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配公屋單位,其公屋居住期由首日起計直至截止申請該日或以前必須已滿三年。 |
14. |
申請家庭現居單位如屬因長期空置而享有「減租優惠期」類別的公屋,其公屋居住期由首日起計直至截止申請該日或以前必須已滿三年(「擠迫戶」或「寬敞戶」除外)。 |
15. |
是次調遷計劃不適用於透過「長者自住業主特惠計劃」獲安排單位暫時居住、現為「有條件租約」獲安排暫時入住出租公屋或為現居單位繳交市值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租戶。 |
(二) 「長者住屋」租戶 :
「長者住屋」的租戶如已獲原則上批准加入新家庭成員於「天倫樂調遷計劃」的申請內,而此項原則上批准並不影響其「天倫樂調遷計劃」申請資格,但該等租戶如最終未能於此計劃下獲配單位,其申請表及加入新家庭成員於此項申請內的原則上批准亦同時失效,新家庭成員亦不會被加入其戶籍內。
申請手續 :
有興趣而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可到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提名意向書及申請表,申請者須填妥有關的申請表連同提名人已簽署的提名意向書、提名人現居單位租約副本及雙方關係的證明文件,在2025年10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或之前在辦公時間內親自到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逾期申請恕不受理。
申請細則 :
(一) |
編配單位的優先次序 所有合資格的申請均會經由電腦根據下列條件安排是次調遷計劃的配房優先次序。優先次序將取決於:
所有已訂的電腦優先次序只適用於是期的「天倫樂調遷計劃」,隨著配房程序完成,該等排列的優先次序即全部自動失效。 每份合資格的申請只會獲得一次編配一個公屋單位的機會。由於可供編配予此類別調遷的單位配額有限,如此調遷計劃接獲的申請數目多於所訂配額,房署不能保證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均有獲編配適合單位的機會。配額用罄後,排序較後而未能獲得編配的申請個案便告完結,申請家庭須於計劃再度推出時重新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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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編配單位的限制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8年10月23日通過放寬「天倫樂調遷計劃」的區域限制,下列三類符合上述計劃參加資格的申請家庭將不受輪候申請區域的限制,可獲編配提名人現居屋邨的合適單位(若礙於房屋資源所限,則可能獲配同一區議會分區內有合適單位的最接近屋邨或鄰近區議會分區內的屋邨),惟申請家庭與提名家庭須居於不同區議會分區的屋邨:
註:公屋居住期請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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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編配單位的區域限制 於截止申請該日公屋居住期未滿以上所述年期的申請家庭,在編配單位時則需受以下區域限制:
在編配單位時,房署會按照公屋的編配標準,編配適合申請家庭人數居住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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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編配原則及單位配額 房署會因應提名家庭的居住地區,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撥出可供編配的單位編配給申請家庭。為方便互相照顧,本署會盡量配予申請家庭與提名家庭相同的屋邨,若礙於房屋資源所限,則可能配予最接近而有合適單位的屋邨。 可供編配的單位數目將因應房屋資源供應而釐定,房署不能保證每個符合資格的申請家庭皆有獲編配單位的機會。未能獲編配單位的申請家庭將會以書面通知,申請家庭須於計劃再度推出時重新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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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預計可獲編配單位日期 所有成功獲配單位的申請家庭預計可於2026年2月開始陸續收到配房通知信,編配期須視乎收到的申請數目及目標編配地區的房屋資源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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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拒絕編配或因配額用罄而未能編配的申請 拒絕編配或因配額用罄而未能成功獲得編配的申請者,其申請個案便告完結,但不會影響將來申請調遷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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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入息/資產審查 是次調遷計劃的申請家庭,毋須接受額外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公屋租戶在單位居住十年後,便須受「富戶政策」的規管,依期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包括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申請家庭須受「租約事務管理政策」規管或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而獲批租約,不論在公屋居住年期的長短,則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包括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而在計算公屋居住十年期時,將由最初入住公屋的租約生效日期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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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繳交新單位租金 如申請家庭現時為現居單位繳付正常租金,調遷後只須繳付新配單位的正常租金。但日後如家庭入息或總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公屋入息限額或資產淨值限額時,租戶須根據「富戶政策」/「租約事務管理政策」/「批出新租約政策」繳付新配單位的倍半淨額租金、雙倍淨額租金或市值租金另加差餉。如申請家庭現在須為現居單位繳付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調遷後,均須繳付新配單位的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如申請家庭現正接受租金援助,調遷後須繳付新配單位的正常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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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特殊情況 (1) 家有懷孕成員 在申請期屆滿日或之前,如申請家庭戶籍內任何成員已經懷孕十六星期或以上者(即預產期在2026年5月22日或之前),該名胎兒可作一名家庭成員計算,但須於申請時附上有效醫生證明書。 (2) 家有需要特別照顧人士 申請家庭戶籍內任何成員為非短暫性需要於室內使用輪椅人士、四肢癱瘓人士、須長期洗腎人士或患有過度活躍症人士,可作多一位家庭成員計算,但須在申請時提交有效的醫生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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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家庭狀況及人數如有變更,申請可能會被取消 如申請者或提名人的家庭狀況及人數在填寫申請表後有任何改變,可能會引致是次調遷計劃的申請被取消。若申請家庭在辦理入伙時,其家庭或提名人的家庭狀況及人數與填寫申請表時不同,請向辦理入伙的辦事處如實呈報及遞交有效的證明文件,以便房署跟進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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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其他調遷申請 / 公屋申請 申請家庭只可循一個途徑入住公營房屋,倘透過是次調遷計劃獲配公屋單位而最後接受編配,房署會取消申請者及/或各家庭成員的其他公營房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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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簽訂協議購買資助置業計劃下出售的住宅樓宇 由填寫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如申請家庭或提名家庭戶籍內任何成員透過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推出的各項資助置業計劃而簽訂住宅樓宇購買協議,申請家庭或提名家庭須即時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呈報及遞交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便房署跟進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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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年長家庭日後參加「天倫樂調遷計劃」 申請家庭若透過是次「天倫樂調遷計劃」接受新編配單位,其年長家庭不論是否成功調遷或提名其年青一代成功調遷,即使有關的年長家庭日後的家庭狀況有變或因其他原因遷離,年長家庭亦不可再透過「天倫樂調遷計劃」申請調遷或提名另一名兒女/兒女配偶的家庭調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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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搬遷津貼 在現行的房屋政策下,「改建一人單位」、「寬敞戶」及已納入逐步轉型計劃的「長者住屋」租戶若成功透過邨內或特別調遷可以獲發搬遷津貼,但由於是次調遷申請屬自願性質,申請家庭(包括「改建一人單位」、「寬敞戶」及「長者住屋」租戶)不會獲發任何搬遷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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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獲批准按「可暫准原則」飼養狗隻 因特殊需要在現居單位飼養狗隻的批准並不適用於「可租可買」及居屋轉作公屋用途的屋邨。因此,如申請家庭日後調遷往該等屋邨,因特殊需要獲發給的飼養狗隻批准便會被取消。該項批准取消後,不論任何情況,申請家庭將不能再因特殊需要申請飼養任何狗隻(包括已獲批准飼養的狗隻)。由於資源所限,本署不能保證申請家庭可獲編配不屬「可租可買」或居屋轉作公屋用途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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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戶籍變更 由填寫調遷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如果申請者或提名人的家庭狀況及租約上認可人數有變更,或其家庭成員已成功獲得與其他公共房屋資源相關的利益,申請者必須如實呈報。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c)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於申請公營房屋時蓄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訂第5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在修訂調遷申請表當日,最高第5級罰款為港幣50,000元)。同時,亦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A)條的規定,判罰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3倍的罰款。任何人士如在申請時蓄意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論是否因此被起訴或定罪,香港房屋委員會均可根據《房屋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終止有關新舊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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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騰空舊單位 成功獲得調遷的家庭,須依照部門所指定的限期內騰空現時租用的單位交回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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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查詢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