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最新消息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2024/25揀選單位環節於2024年12月9日開始,並會分批發出自選單位通知書給合資格的申請者,通知申請者揀選單位的日期及時間。如有查詢,請致電1823或房委會熱線2712 2712。

 

﹝申請日期:2024年9月6日至19日﹞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現提供位於市區、擴展市區、離島及新界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給符合資格的公屋租戶申請調遷。
(甲) 申請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凡家庭人數總和不超過九人及居住密度平均每人少於7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的公屋租戶均可申請。申請者家庭人數包括現時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另如個別認可家庭成員符合下述各項特殊情況而申請時能提交有效的醫療證明文件,在計算居住密度及家庭人數時均可作一位額外家庭成員計算:
  (i) 已經懷孕十六個星期或以上;或
  (ii) 為非短暫性需要於室內倚靠輪椅活動人士;或
  (iii) 為四肢癱瘓人士;或 
  (iv) 為須長期於家中洗腎人士;或
  (v) 為患有過度活躍症人士。
  【有關詳情,請參閱(丁)部申請細則第(9)項】
(2) 家庭人數包括上述第(1)點獲額外計算的人數總和不超過九人。
(3) 申請表內各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任何住宅樓宇,包括透過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推出的各項資助置業計劃而簽訂住宅樓宇購買協議(請參閱申請表)。
(4) 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核及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所以申請者必須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以便完成審核程序。
(5) 申請者必須戶籍及居住情況正常。
(6) 由填寫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沒有經其他申請接受獲配的單位或成功獲取其他公共房屋利益。
(7) 申請者並沒有違反現居單位租約而被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或被禁止申請調遷。
(8) 申請者現時所居公屋單位並未被列入已宣佈的屋邨清拆計劃。
(9) 於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獲編配新單位並簽署租約前,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沒有任何有效分數,否則,申請者並不符合參加此計劃的資格,其已遞交的申請亦會被即時取消。
(10) 若任何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的租戶是透過2016年或以前舉辦的「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配公屋單位,他們可參加是次計劃。但由2017年開始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配公屋單位租戶,即使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他們須由原單位租約生效日期起計,直至截止申請日或以前已滿三年,方符合此計劃的參加資格。
(11) 若任何居住密度在每人5.5平方米至少於7平方米之間的租戶,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配公屋單位或接受長期空置公屋單位而獲租金寬減,由原單位租約生效日期起計,直至截止申請日或以前必須已滿三年,始符合此計劃的參加資格。
 (12) 若接受長期空置公屋而獲租金寬減的租戶,由原單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計直至截止申請該日仍未滿三年,但現時為擠迫戶(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他們可參加是次計劃以解决其擠迫情况。
(乙) 「長者住屋」租戶
  「長者住屋」的租戶於結婚或家人團聚後,未能解決住屋需要,必須先向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提出擬加入戶籍人士的申請,房屋署會按現行的加戶政策來考慮批准擬加入戶籍的人士,並依照既定的調遷機制來接納「長者住屋」租戶申請是次計劃,而他們亦必須符合上述一般公屋租戶的申請條件和細則。
(丙) 遞交申請
  有興趣而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可填妥有關的申請表和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於2024年9月6日至19日在辦公時間內交往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申請手續,逾期恕不受理。所有申請須經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審核,才轉交至房屋署公屋編配小組跟進。
(丁) 申請細則:
(1) 優先次序
  房屋署公屋編配小組會根據下列條件,以電腦為所有合資格的申請訂定單一隊列,以決定本期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
  (i) 居住密度較高的家庭(即每人平均佔用面積較少);
  (ii) 家庭人數較多者;
  (iii) 現時居所租賃期較長之家庭(以最新訂定租約的生效日期起計算);
  (iv) 如以上方法仍未能排列優先次序者,則以電腦隨機排序為準。
  所有已訂定的電腦優先揀選單位次序只適用於這一期的「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隨著揀選單位程序完成,該等排列的優先次序即全部自動失效。
(2) 揀選單位限制
  符合參加資格並且於截止申請當日擁有連續十年或以上公屋居住期(即有關租約必須在2014年9月19日或以前開始生效)的申請者不受揀選單位的區域限制,可選擇遷往任何地區。
  未擁有連續十年或以上公屋居住期的申請者,在揀選單位時則仍受以下區域限制:
申請者現居屋邨的地區 可供揀選單位的地區

市區
(包括香港島及九龍)

市區、擴展市區、離島及新界名單內所屬的屋邨單位

擴展市區及離島
(包括荃灣、葵涌、青衣、沙田、馬鞍山、將軍澳、東涌及離島)

只限擴展市區、離島及新界名單內所屬的屋邨單位

新界
(包括屯門、天水圍、元朗、大埔、粉嶺及上水)

只限新界及東涌名單內所屬的屋邨單位
  申請者必須揀選符合其家庭人數編配標準的公屋單位。在特殊情況下,申請者仍可以揀選低於其家庭人數編配範圍的公屋單位,惟其所揀選單位的室內樓面面積不可少於每人平均5.5平方米及必須大於現居單位。
  :請向有關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查詢公屋居住期。
(3) 預計可供申請屋邨情況
  房委會會因應資源情況,在市區、擴展市區、離島及新界盡量撥出可供編配的單位供申請者揀選。由於各區較大面積的單位現時供應甚為短缺,故此房委會只能提供極少量的此類單位給申請者揀選。
(4) 揀選單位及編配
  此計劃以揀選單位形式進行,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將按優先次序獲房屋署以郵寄方式通知前往公屋編配小組揀房中心,從可供選擇單位名單中揀選公屋單位,而每份核實合乎資格的申請只可獲一次自選一個公屋單位的機會
  由於房屋資源有限,可供揀選的單位數目將因應獲批准配額及當時房屋資源供應而釐定,房屋署不能保證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均有揀選/編配單位的機會。當配額用罄後,餘下未獲邀請揀選單位或未能成功揀選單位的申請將會自動結束,但不會影響租戶下一次的申請機會。 
  申請者請注意:是次「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的揀選單位程序暫定於2025年1月或2月開始。如申請者或其受委託人未能於揀選單位期間出席揀選單位,房屋署並不會為申請者另行安排其他揀選單位時間。
(5) 不合情理拒絕編配
  (i) 在過往的「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或「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中,不合情理拒絕編配的記錄將予保留。
  (ii) 如合資格的申請者在三次「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或「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中均放棄其可獲編配單位的機會(包括在未有事前以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放棄揀選單位機會、或已揀選單位而最終沒有接受編配),他們的「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或「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資格會由最後一次的截止申請日期翌日起計被凍結一年。
  (iii) 如申請者因個人理由要求中途退出這次「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申請,而在預約揀選單位日期前簽署「未能成功揀選單位聲明書」,並將該聲明書交回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或申請者於預約揀選單位當天沒有揀選單位,並即時簽署「未能成功揀選單位聲明書」退出有關申請;又或申請者已依約出席揀選單位,但在其合資格可供揀選單位的地區內已完全沒有適合其家庭人數的單位剩餘,申請者將不會被當作不合情理拒絕揀選單位論,而房屋署亦不會將是次申請記錄列為「不合情理拒絕編配」。但如沒有簽署上述聲明書而放棄揀選單位機會,則會被當作為無理放棄揀選單位而紀錄為一次「不合情理拒絕編配」的檔記,而該檔記將用作計算上述第(5)(ii)段所述的凍結日後申請之用。
  (iv) 如申請者的家庭狀況及人數在填寫申請表後有改變,與「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申請表上所申報的資料不符,引致未能符合本調遷計劃的申請條件;或因違反「屋邨管理扣分制」而持有有效扣分紀錄,其有關申請會被取消。在這情況之下,並不會被視為「不合情理拒絕編配」。
(6) 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此次調遷,申請家庭須要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並須按現行的規定,填報入息及資產,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因此,申請書內各有收入家庭成員必須遞交入息證明(例如糧單、銀行紀錄等)及資產證明文件供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審核。
  若申請者曾於過去一年獲接納參加其他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調遷計劃或租約事務管理政策/批出新租約政策下的申請,而其家庭狀況及收入並無變動,以及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申請者可獲豁免遞交入息及資產證明文件,但一切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最後決定為準。
(7) 發出配房通知信
  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會為成功揀選單位的申請者進行詳細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本署只會向獲核實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申請者發出配房通知信。若申請者於揀選單位後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住宅物業權審查,其「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申請及已揀選的單位會即時被取消,不會再獲編配其他單位,房屋署亦不會為申請者於是次調遷計劃下安排另一次揀選單位的機會。
(8) 繳交新單位租金
  如申請者的家庭在香港沒有擁有住宅物業,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並未超逾現行富戶政策的限額,而(i)全家總收入經核實已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兩倍但不高於三倍,調遷後租戶將要為新配單位繳付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ii)全家總收入已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三倍但不高於五倍,則將要為新配單位繳付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倘若租戶未能通過入息及資產評審或住宅物業權審查,其「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申請將會被取消。
  申請者成功調遷單位後,不論所繳租金水平,必須每兩年向房委會申報家庭入息及家庭總資產,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以便釐定應繳的租金水平及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9) 特殊情況
  (i) 有懷孕家庭成員
    在接受申請期間,如戶籍內任何成員有已經懷孕十六個星期或以上者(預產期在2025年3月6日或之前),該名待出生子女在計算居住密度及家庭人數時,可作為一位家庭成員計算,但須於申請時附上有效醫生證明書。
  (ii) 有需要特別照顧家庭成員
    申請者家庭戶籍內有任何成員為非短暫性需要於室內倚靠輪椅活動人士、四肢癱瘓人士、須長期於家中洗腎人士或患有過度活躍症人士,而在申請時能提交有效的醫療證明文件,在計算居住密度及編配單位時,可作一位額外家庭成員計算。
(10) 家庭人數改變
  由填寫調遷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單位並簽訂新租約當日,如申請者家庭狀況及租約上的認可居住人數有改變,其變更後的家庭狀況及人數必須仍然符合「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的申請條件,包括居住密度為每人少於7平方米的基本資格,否則其申請或已揀選/編配的單位會被取消。
(11) 其他調遷申請 / 公屋申請
  申請者只可循一個途徑入住公營房屋,倘若租戶透過是次調遷計劃而接受單位編配,申請者及/或各家庭成員的其他公營房屋申請將會被取消。
(12) 搬遷津貼
  由於是次調遷申請屬自願性質,所有申請者不會獲發任何搬遷津貼。在現時房屋政策下,「改建一人單位」及受「長者住屋」改建計劃影響的租戶若成功透過邨內或特別調遷可以獲發「住戶搬遷特惠津貼」,但該項津貼的安排,並不適用於是次調遷計劃。
(13) 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被扣分或違反租約
  因應房委會實施「屋邨管理扣分制」,任何被扣分租戶均不符合申請調遷的資格。因此,由填寫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獲編配新單位並簽訂租約當日,如租戶在上述扣分制下持有有效分數或違反租約,將不符合申請是次調遷計劃的資格,其申請及已獲編配的新單位亦會即時被取消。
(14) 獲批准因特殊需要飼養狗隻
  因特殊需要在現居單位飼養狗隻的批准並不適用於「可租可買」及居屋轉作公屋用途的屋邨。因此,如申請者日後調遷往該等屋邨,因特殊需要獲發給的飼養狗隻批准便會被取消。該項批准取消後,不論任何情況,申請者將不能再按因特殊需要申請飼養任何狗隻(包括已獲批准飼養的狗隻)。有關申請者於揀選單位時宜避免揀選「可租可買」或居屋轉作公屋用途的單位。
(15) 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戶籍變更
  由填寫調遷申請表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如申請者家庭狀況及租約上認可人數有變更,或其家庭成員已成功申請其他公共房屋利益,包括透過房委會或房協推出的各項資助置業計劃而簽訂住宅樓宇購買協議,申請者必須即時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如實申報。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c)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於申請公營房屋時蓄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訂第5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在修訂調遷申請表當日,最高第5級罰款為港幣50,000元)。同時,亦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A)條的規定,判罰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三倍的罰款。任何人士如在申請時蓄意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論是否因此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根據《房屋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終止有關新舊租約。
(16) 騰空舊單位
  成功獲得調遷的家庭,須依照部門所指定的限期內將現時租用的單位騰空交回房屋署。
(17) 提供流動及固網電話號碼
  為方便聯絡,請申請者提供流動及其他聯絡電話號碼給我們。在自選單位程序進行期間,如剩餘單位不適合申請者揀選或有特別情況出現(例如天文台發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公佈「極端情況」或相關警告訊息),房屋署將透過短訊服務,向申請者發放特別訊息,或在可行的情況下以其他聯絡電話與申請者聯絡。
(18) 查詢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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