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一般家庭

一般家庭

第2步:驗算申請資格

 
問題 1

問題 1.

你是否年滿18歲或以上?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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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a

問題 2a.

你的申請是否包括18歲以下家庭成員? 詳情

詳情 :
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成員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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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否,請直接到第3題。)

問題 2b

問題 2b.

18歲以下家庭成員是否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詳情

詳情 :
任何18歲以下家庭成員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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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3

問題 3.

你與所有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近親?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申請者的單身兄弟姊妹亦可以獲得接納一同申請。單身兄弟姊妹即從來沒有辦妥任何正式結婚手續或舊式婚禮、已離婚或喪偶的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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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4a

問題 4a.

你的申請表內是否包括已婚家庭成員? 詳情

詳情 :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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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否,請直接到第6題。)

問題 4b

問題 4b.

你的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是否與配偶一同申請?(如屬「詳情」內所述的例外情況,請答「是」。) 詳情

詳情 :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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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5a

問題 5a.

你是否與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如與子女/孫一同申請,只可與一名已婚子女/孫及該名子女/孫的核心家庭一同申請。
就此規定而言,核心家庭是指:
  1. 一對沒有子女的夫婦;
  2. 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夫婦;或
  3. 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單親家長(父親或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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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否,請直接到第6題。)

問題 5b

問題 5b.

你是否只與其中一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如與子女/孫一同申請,只可與一名已婚子女/孫及該名子女/孫的核心家庭一同申請。
就此規定而言,核心家庭是指:
  1. 一對沒有子女的夫婦;
  2. 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夫婦;或
  3. 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單親家長(父親或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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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6

問題 6.

你和所有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香港入境權的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表內。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在以下情況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1. 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或
  2. 在香港出生並已確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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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7

問題 7.

你或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詳情

詳情 :
由簽署「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1.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2.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3.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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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8

問題 8.

你的家庭每月總入息是多少?(請輸入數字及按 [Enter] 鍵。如沒有收入,請輸入 "0"。) [請參閱 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入息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該限額會按年修訂。在遞交申請表及接受會見審核配屋資格時,有固定僱主人士必須申報扣稅前淨收入(可扣除法定僱員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的供款)及提交由僱主/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僱員薪金證明書」(HD527C)正本;沒有固定僱主人士必須提交已填妥的聲明書,申報每月平均收入;自僱人士必須提交已填妥的聲明書,申報每月平均淨收入及/或利潤和業務現時的資產淨值;持有商業登記證人士必須提交已填妥的聲明書,申報每月經營業務的平均收入及提交有效的商業登記證等副本。有關入息的計算方法和所需文件及聲明書,請參閱最新修訂的《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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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9

問題 9.

你的家庭總資產淨值是多少?(請輸入數字及按 [Enter] 鍵。如沒有家庭總資產淨值,請輸入 "0"。) [請參閱 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詳情

詳情 :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該限額會按年修訂。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其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或該類資產的任何權益,包括:

  1. 土地(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土地);
  2. 房產(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已落成或預售或已協議買賣的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包括祖屋));
  3. 車輛(私家車、客貨車、小型貨車、貨車、旅遊巴士、電單車、的士、公共小型巴士、貨櫃車拖頭及拖架等);
  4.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5. 投資(所有保險計劃、股票、債券、期貨、紙黃金、存款證、結構性投資產品、經紀投資按金、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年金計劃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自願性供款等);
  6. 經營業務(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
  7. 存款、手頭現金及借出的貸款(港幣、外幣的定期存款及儲蓄/往來帳戶結餘的實際數額(不論多少)、已從強積金/公積金戶口提取或可隨時提取的款項,及幣值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港幣及外幣現金)。
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所需文件及聲明書,請參閱最新修訂的《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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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0

問題 10.

你和所有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為整個公屋租戶家庭? 詳情

詳情 :
房委會轄下公屋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出租屋邨單位整個租戶家庭(包括一人家庭)的公屋申請將不獲接納。若因增加或刪除現有公屋/房協出租單位的戶籍或公屋申請內的家庭成員以致整個公屋租戶/出租單位家庭與公屋申請相同,即使已獲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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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1

問題 11.

你或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為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如屬「詳情」內所述的特別情況,請答「否」。) 詳情

詳情 :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表置居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美樂花園、「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臨時計劃(2013及2015)」/「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香港房屋協會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包括「住宅發售計劃」、「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市場」、「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及貸款計劃等)及市區重建局轄下任何資助出售房屋計劃等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1. 經法庭裁定破產;
  2.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4.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5. 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者及/或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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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2a

問題 12a.

你或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名列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 詳情

詳情 :
名列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刪除計劃內其有關記錄後,若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申請公屋或加入公屋申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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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否,請直接到第13a題。)

問題 12b

問題 12b.

你或你的家庭成員是否已取消有關的記錄? 詳情

詳情 :
名列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刪除計劃內其有關記錄後,若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申請公屋或加入公屋申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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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3a

問題 13a.

你或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曾在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下簽訂買賣協議? 詳情

詳情 :
曾在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若於簽訂買賣協議後,在未有接受有關資助的情況下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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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否,請直接到第14a題。)

問題 13b

問題 13b.

你或你的家庭成員是否已撤銷有關的買賣協議? 詳情

詳情 :
曾在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若於簽訂買賣協議後,在未有接受有關資助的情況下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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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4a

問題 14a.

你或名列在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是否曾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的扣分事項或因違反租約規定而遭房委會終止租約? 詳情

詳情 :
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於2006年1月1日或以後終止公屋單位租約的前租戶及其在租約終止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當日翌日起計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因申請中轉房屋而必須遞交公屋申請表的申請者除外)。即使有關申請在終止租約日期前已獲登記,或因申請者入住中轉房屋而獲准登記,其申請亦會由終止租約當日翌日起計兩年內暫時凍結,該凍結期不會獲計算在其申請的輪候時間內。到日後配屋時,此類申請者將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前公屋居所較佳的單位。此外,倘申請者家庭包括曾被終止租約後遷出公屋單位的前租戶,以及其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如仍未清繳前公屋單位的欠租/欠款,則必須在清還過去所有欠租/欠款後,才可透過申請獲編配公屋單位。上述所有的限制同樣適用於中轉房屋的前持證人及其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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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否,不須回答以下14b題。)

問題 14b

問題 14b.

該次終止租約的日期距今是否已超過兩年? 詳情

詳情 :
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於2006年1月1日或以後終止公屋單位租約的前租戶及其在租約終止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當日翌日起計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因申請中轉房屋而必須遞交公屋申請表的申請者除外)。即使有關申請在終止租約日期前已獲登記,或因申請者入住中轉房屋而獲准登記,其申請亦會由終止租約當日翌日起計兩年內暫時凍結,該凍結期不會獲計算在其申請的輪候時間內。上述所有的限制同樣適用於中轉房屋的前持證人及其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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