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裝備保養工作表現評分制
屋宇裝備保養工作表現評分制是就房屋署下列屋宇裝備的定期保養合約,評核承辦商的表現:
- 升降機
- 供水及消防裝置
- 電力
- 空氣調節及通風系統
在評分制下,評核工作每月或每季進行一次,視乎服務類別而定。承辦商在評核期所得的總分,反映其在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總分的計算方法,是把各個評核範疇的評分相加;每個範疇按其相對的重要程度,佔不同比重。各類合約的評核範疇和相應的衡量準則或許有別,但一般都以下列因素為基準:
1. 造工評核
造工評核每月進行。評核承建商的造工質素時,會考慮符合和不符合規格之處。造工評核包括三個工程類型:
(a) 例行檢查
(b) 大型維修工程 (EMMI)
(c) 小型維修工程 (BSMW)
一般而言,每個工程類型包括以下範疇:
(a) 物料標準和質素
(b) 手工質素
(c) 工作進度
(d) 工地管理
(e) 顧客服務
2. 管理能力評核
管理能力評核每季進行,以評核承建商的管理質素和成效,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水平。管理能力評核涵蓋以下範疇:
(a) 管理工作
評定承辦商的管理能力,資源投放及文件記錄的提交情況
(b) 承諾和工程進度管理
評定承辦商在執行由房屋署規定的例行保養時間表,有否偏差
(c) 安全管理
評定承辦商在進行工程時的安全表現
(d) 環保責任
評定承辦商的環保管理表現
(e) 持份者的意見
根據承辦商員工的態度、合作程度、責任承擔和所作承諾等各方面,
評核他們的整體表 現
3. 系統有效性評核
系統有效性評核每月進行,評核涵蓋以下範疇:
(a) 故障率
在指定期間內,發生故障次數與合約規定安裝 / 保養設備總數
的相對比率
(b) 處理和回應緊急保養工作
承辦商未能在合約指定時間內處理緊急保養工作的次數
(c) 故障維修時間
承辦商維修故障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