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業權轉讓

業權轉讓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居屋) / 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 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除以上原因外,我們只會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申請先決條件

申請須知

申請獲批准後的手續

申請購買居屋單位人士,如在簽署轉讓契據前,需要更改業權,可在網站下載更改業權表格HD479,填妥後寄回:

居屋銷售小組
香港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
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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