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條例(第2 8 3 章)或轉讓契據及政府租契的規定,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註除繳付補價在公開市場轉讓或毋須補價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轉售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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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綠表置居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按揭資助計劃及可租可買計劃。
申請先決條件
(A) 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允許契據形式辦理(破產個案除外);及 (B) 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
一般轉讓業權原因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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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原因外,房委會只會在特別例外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填報申請書須知
- 申請者必須填報有關申請書所需的一切資料,否則房委會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 業主簽署申請書時,必須與買賣文件/轉讓契據上的簽署式樣相同及不可使用塗改液。
- 準承讓人須在有關申請書所載的單位內居住(由非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承繼業權個案除外)。
- 申請者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轉讓業權的原因,並連同申請書一併交回有關證明文件副本(下列並非盡錄),例如 -
- 因離婚/分居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絕對判令(離婚)和法庭命令/分居協議的影印本; -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該業主的結婚證書及其新住宅地址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 因移民/長期在海外工作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獲外國、內地、澳門或台灣原則上允許入境或居留的批准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移民/居留簽證、居民證/居留證、移居地身份證、護照、僱主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的影印本; - 因業主或配偶或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由庫務署/所屬部門秘書或僱主發出的核准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 因由已登記的家庭成員*供款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顯示其在相當大程度上提供首期款項的證明文件/按揭貸款還款時間表和還款記錄的影印本; -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必須遞交遺囑檢認證明書/遺產管理書(連同遺產管理人身分確認誓詞)、業主遺囑、死亡證及豁免遺產稅證明書/資產及負債清單的影印本; - 因身患危疾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或 - 因業主破產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破產令、簡易程序命令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轉讓業權金錢代價同意書的影印本。
有關所需文件的詳情,請與所屬的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聯絡。
-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於申請獲批准後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地租通知書之用。房委會/房屋署可將所有載於申請表的資料及個人資料轉交任何房屋署組別/辦事處,以作跟進戶籍管理事宜。房委會/房屋署及有關政府決策局/部門亦可能利用這些個人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不過,如申請者沒有提供足夠資料,房委會或會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 申請者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業權轉讓申請書上所申報的個人資料。要求查閱及/或改正個人資料須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收件人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房屋委員會總部房屋署部門資料保障主任(傳真:2761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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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指在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戶籍內已登記的認可家庭成員(享有在有關單位居住的權利);「非已登記的家庭成員」則指並非在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戶籍內已登記的認可家庭成員(並沒有權利在有關單位居住)。
申請費用
申請者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現時為港幣3,020元並會定期檢討)。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者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遞交申請書
申請書填妥後,須送交所屬的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處理。
處理申請所需時間
房屋署房屋資助分處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約在6星期內發信通知申請者申請的結果。
申請獲批准後所須辦理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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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上述申請須知旨在介紹房委會的資助出售單位業權轉讓申請手續和安排,不應被詮釋為法律文件。房委會/房屋署有權修改或更正申請須知的內容,而無需事先發出通知。
申請購買居屋單位人士,如在簽署轉讓契據前,需要更改業權,可在網站下載更改業權表格HD479,填妥後寄回:
居屋銷售小組
香港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
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